吉林大学 - 《吉林大学报》
马起同志生平简介

马起(1904-1972),吉林省双辽县人,当代著名民法学家、婚姻法学家,原吉林大学法律系第一系主任。1930年毕业于北京朝阳大学法律系。1936年参加革命工作,同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38年由白区来到冀南抗日根据地,历任司法科长、处长等职。1941年任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刑庭庭长。1945年任辽宁省高等法院院长。1946年任合江省军区军法处处长、哈尔滨高等法院院长。1948年任松江省高等法院院长。1950年调东北行政委员会任司法训练班主任。1951年任中央最高法院东北分院民庭庭长。1954年9月调入东北人民大学(现吉林大学)法律系,任校党委委员、校委会常委、法律系第一系主任兼民法教研室主任,三级教授。
在近40年的革命斗争岁月里,马起同志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革命事业。在革命处于极端困苦的条件下,毅然加入革命行列,无论是在白色恐怖下的敌占区,还是在红色革命根据地,他都以坚韧不拔的革命精神,不动摇、不畏敌,积极为党工作。特别是在抗日战争时期,他出生入死,为加强革命根据地的司法建设,打击敌伪,巩固革命政权,作出了突出贡献。解放战争和建国初期,他一直从事司法工作,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努力学习、严于律己、作风深入、平易近人、艰苦朴素、廉洁奉公,为我国司法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1954年来校工作以后,马起同志保持和发扬了他的优秀品质和作风,热心从事党的政法教育事业,在教学科研工作中认真贯彻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积极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在理论战线作了大量工作,为培养政法人才,为政法教育事业的建设和发展作出了突出的贡献,在中国法学界享有很高的声望。马起同志司法工作实际经验丰富,治学精神严谨,对民法、婚姻法有深刻研究和独到见解,曾撰写了许多论著。他在我校法律系任职期间公开发表《关于民法继承权问题的初步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概论》《婚姻家庭在历史上的演变》《试论离婚政策界限》《论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的一般条件》《马列主义因果性理论在法学中的应用》《中国革命与婚姻家庭》等论著。1960年至1966年期间,他致力于法学教育的改革,明确提出建立“法学新体系”的主张,开启了法学教育本土化的先河,强调法学教育与法学研究应该面向中国实际,探讨中国法制的新问题,总结中国法制的新理念。他的学术论著与主张,不仅在婚姻法领域,而且在中国法学发展与法制建设上都具有深远的影响。
不幸的是在文化大革命中,由于林彪“四人帮”疯狂推行极“左”路线,残酷打击和迫害革命老干部和知识分子,马起同志被诬陷为“三反分子”“反动学术权威”,把他所写的《中国革命与婚姻家庭》一书,打成“大毒草”,说他是“不肯改悔的走资派”,并对他进行法西斯式的审查,他多次遭受毒打、体罚、非法关押和抄家,身体受到严重摧残。1970年,在他身患重病的情况下,强迫其下乡,致使马起同志于1972年4月4日,含冤逝世,终年68岁。粉碎“四人帮”之后,根据我党“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一贯政策,学校对马起同志的历史结论和现实表现,认真地进行了复查,推倒了一切强加在马起同志头上的不实之词,做出了符合实际的正确结论。1978年6月,学校党委召开了平反昭)大会,公开为马起同志平反,恢复其政治名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