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大学 - 《湘潭大学报》
我的收获与受益
作为欧老师的学生,我们是“当事人教学模式”第一批实践者,也是该模式第一批受益人。在当事人教学模式中,学生以案件当事人身份或代理人身份启动相关的案件。我们一般是在老师的指导下,通过对相关问题的研究,得出对该案件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分析以何种途径进行解决。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都是以当事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操作,从案件的发起、案件的发展推动到案件的解决,都是亲自参与。在这个过程中,需要调动我们各方面的能力,我们要与行政进行沟通,要与法院进行交流,有时还要与媒体进行接触。我们接触到的文案,更是各式各样,不权包括各类申请书、起诉书、上诉状,还包括法律意见书,通讯稿等等。在这个过程中,良好的职业道德、全面的法律素养、高度的社会责任感、熟练的法律实践操作技巧和灵活的应变能力都得到了培养。
首先,我更深地了解了法科学生掌握法律知识的目的、价值所在,更真切地体会到法学乃是经世济民、为民而用、为民解忧的学问。在为当事人提供咨询建议、具体处理案件的过程中,我逐渐摸索出处理纠纷的规律,增长了才干,丰富了阅历,提升了法律服务的自信心。其次,我养成了良好的学习习惯。从“找法”到“认法”,再到“用法”的一系列活动,强化了我对法理和法律条文综合理解的能力,提高了写作水平和司法文书的制作能力。第三,开阔了视野,学习不只拘泥在课本上,对于实务中程序的运作、沟通的技巧有了更深入地了解,增强了人际交往、沟通的能力和跨部门协调能力。这些都是在课堂上难以得到的宝贵经验。
(作者系2008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