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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学 - 《湘潭大学报》

法学实践性教学的“当事人模式”探讨

作者:欧爱民教授  ■法学院    
2010-05-10     浏览(261)     (0)

  当前,对如何推进中国的法学实践性教学,我国各大法学院系均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基本形成了以理解程序为主的“模拟法庭”、以师傅带徒弟式的“法律实习”、以向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为主的“法律诊所”等教学模式。但总的而言,其教学效果并不理想。“模拟法庭”的缺陷在于“模拟”而非“真实”,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教授伯顿格尔甚至断言:“模拟是一种有害的教学方式。”法律实习只是将职业体验提前而已,根本不能称之为课程,为了节约教育资源,还不如让学生早一点毕业。法律诊所主要引导学生从律师的视角去思考问题,但当前我国法学院毕业生主要在司法机关和政府机关工作,因此法律诊所教育并不符合中国国情。另外,法律诊所需要大量的师资和资金投入,非一般法学院系所能承担。为了克服传统法学实践性教学的缺陷,在借鉴法律诊所教育的基础上,湘潭大学法学院推出了一种全新的教学模式———当事人模式,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教学效果,在全国产生了较大的影响。该教学模式是在中国的法学教学实践中“自发成长”起来的,具有完全的“知识产权”,发展前景广阔,值得研究。
  一、法学实践性教学当事人模式的内涵和特征法学实践性教学的当事人模式是指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对当前热点事件进行理论研究,发现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以当事人的身份启动相关公法案件,并通过各种法律途径谋求相关法律问题的解决。与现行法学实践性教学模式相比,当事人模式具有如下明显的特征:
  1.学生参与的真实主动性。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参与的真实性。真实性是指当事人模式的教学内容是现实生活存在的真实问题,该模式完成了法学实践性教学的一个转型:从模拟到实战。当事人模式的真实性可概括为真实生活、真实角色。所谓真实生活是指当事人模式要求学生处理的问题不是虚拟的案件,而是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法律事件。所谓真实角色是指学生必须以“当事人”的身份启动相关案件,并通过自身的努力来谋求相关法律问题的解决。在我国传统法学实践性教学方式中,学生的身份局限于一个“模拟者”、“旁观者”;在法律诊所中,学生的身份则是一个“援助者”,而在当事人模式中,学生则是以“当事人”的身份参与到教学过程,这是法学教学理念的一个创新;二是参与的主动性。在传统实践性教学中,学生往往是被动参与到教学过程中,缺乏“亲临其境”的感觉。由于没有“成就感”的激励,学生参与教学过程的动力明显不足。“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因此,传统的实践性教学的成效不尽人意。在当事人模式中,学生控制每一个教学环节的进程。在具体案件的推进过程中,学生能接触到其从未体验过的现实,从而大大激发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因此,当事人模式也实现了法学实践性教学的一个转型:从被动到主动。
  2.教学内容的公益性。当事人模式要求学生以当事人的身份直接参与相关法律问题的处理。因此,只有涉及公共利益的公法案件才能纳入当事人模式的教学内容。具体而言,其教学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法律、法规、规章的违宪审查;二是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三是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四是公益诉讼。传统的法学实践性教学,基本停留在“坐而论道”、“临渊羡鱼”的层面,教学过程与法律实践完全脱节;法律诊所主要目的是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主要针对的是私法案件,而当事人模式主要针对的是公法案件,因此,当事人模式不但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实务能力,还有利于提升学生的法治意识、社会责任感,而且能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中国的法治进程。
  3.教学效果的全方位性。传统法学教学的目的在于帮助学生掌握法学理论知识,理解法律条文的含义,对培养学生的实务能力、职业道德则关注不够。法律诊所虽然在很大程度上强化了学生的实务能力与职业道德的训练,但忽略学生理论水平的提升。另外,在推进中国的法治进程方面,法律诊所的成效尤显不足。当事人模式的教学内容是特定的,但其教学效果是全面的,可以弥补传统教学方式与法律诊所的不足。
  首先,当事人模式有利于提升学生的理论研究水平。当事人模式恪守的教学理念是实现“理论与实践”的无缝对接,通过研究现实问题,发现其存在的法律问题,并在理论的指导下,探讨出切实解决法律问题的可行方案。例如,在挑战“驾考合一”的教学案例中,学生通过认真研究,发现湖南省公安厅、交通厅联合制定的《湖南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管理暂行规定》增加了上位法所没有规定的条件,存在明显的违法问题。如果不具备较强的理论水平,学生无法发现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也就无法撰写出一份有质量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申请书,更不可能成功挑战一项具体的法律制度。就此而言,当事人模式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激发学生钻研相关法律理论问题的热情。另外,通过法律实践,学生能感悟到现行法律制度的缺陷,这为学生进一步从事相关的理论研究工作提供了大量的现实素材。
  其次,当事人模式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社会交往能力。“理论是灰色的,实践之树常青”。学生只有真正接触社会,才能运用课堂上学到的书本知识来解决现实问题。当事人模式要求学生直接面对现实,在老师的指导下处理法律事务。在教学过程中,学生必须学会与相关事务部门打交道,学会与应付形形色色的社会人员。由此可见,当事人模式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沟通能力、表达能力、谈判能力等社会交往能力。上述每一项能力都是一位法律从业者所不可或缺的。
  其次,当事人模式有利于塑造学生的社会责任感。法律是正义的事业,法学教育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心。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当事人模式要求学生启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提起政府信息公开、公益行政诉讼等。这些特殊经历有利于塑造学生的法律意识、追求公平正义的精神,从而培养一批具有强烈社会责任感的法律从业者。
  再次,当事人模式有利于推进中国的法治进程。当事人模式的教学内容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提起政府信息公开、提起公益性诉讼等。这些教学活动的实施结果,可以在一定程度完善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从而推进中国的法治进程。例如,2009年10月11日,湘潭大学法学院四名师生,针对湖南省教育厅制定的《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办法(试行)》所设定的身高条件,帮助四名未录用的考生向省法制办提起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并获得成功。近几年来,湖南省每年要招收特岗教师数千人,身高歧视的废除具有难以估量的社会效益,能在很大程度上推进了湖南省依法行政的进程。
  二、法学实践性教学当事人模式的五步骤教学流程作为一种全新的教学模式,当事人模式具有严格的教学流程,法学院经过大量的教学实践,逐渐探索出一个较为成熟的五步骤教学流程。其具体内容介绍如下:
  1.案件的选择。当事人模式要求学生以当事人的身份来启动相关公法案件,因此,该模式对教学案例的选择是有严格要求的。为了使教学效果最大化,选择的教学案例必须符合三个要件:一是公益性。公益性是指当事人模式所选择的教学案例必须是涉及公共利益的社会性事件,能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中国的法治进程;二是典型性。典型性是指当事人模式所选择的教学案例所涉及的事件必须具有指针性意义,能为类似问题的解决提供可资借鉴的方案;三是现实性。现实性是指当事人模式的教学内容必须是正在发生的法律事件,不能将已经解决的法律事件作为教学内容,更不能将现实不存在的虚拟案例作为教学内容;四是新闻性。新闻性是指当事人模式所选择的教学案例应该具有新闻价值,能成为新闻媒体关注的对象。这是因为当今中国的法治环境还有待提升,某些问题的解决还必仰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通过新闻媒体的报道,一方面能扩大当事人模式的影响力,有利于该教学模式的推广,另一方面能将当事人模式的社会效果最大化2.法律文书的写作。当事人模式的法律文书大体分为如下四种类型:法律违宪审查建议书、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公益性诉讼起诉书、上诉书。法律违宪审查建议书的主要内容是阐述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与部门规章、政府规章是否存在如下情形:超越权限;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规章的规定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违背法定程序。如果是针对两高的司法解释提起违宪审查,其审查建议书主要论证司法解释是否与宪法、法律相抵触。规范性文件的申请书主要阐述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如下违法情形: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其他不适当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所需信息的具体描述;提供所需信息的载体形式;所需信息的名称;所需信息的用途;申请免费的证据。公益性诉讼起诉书、上诉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3.法律程序的启动与推进。写就上述法律文书后,学生就应通过各种方式启动相关法律程序。不同的法律事件,其启动方式存在较大差异:法律违宪审查建议书、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书一般通过邮件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书一般当面提交,距离较远的也可以邮寄提交;起诉书、上诉状只能到法院亲自提交。法律程序启动后,学生应通过各种方式了解案情,参与相关法律事件的处理。比如,提起一个公益性诉讼后,学生就要认真准备、积极参与庭审;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中,如果相关部门不遵守法律期限,没有及时答复的,可以提起督促给予答复的请求。为了促使相关法律问题的尽快解决,在处理过程中,还应善于利用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形成一种强大的民意。
  4.教学效果的考核。当事人模式在教学效果的考核方法上具有鲜明的特色。首先,应根据该教学模式的教学目标,选择考核项目,并根据教学重点来分配每项考核项目的权重。其次,合理建构当事人模式的具体考核指标。当事人模式的主要教学目标是培养学生的理论研究能力、文书写作能力、社会交往能力、实务操作能力。其具体考核指标体系可细分为四大模块:一是理论研究模块。主要考核学生从现实生活中发现法律问题,并从理论的高度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等能力;二是文书写作模块。主要考核学生撰写各种法律文书的能力,分别从论点的提炼、逻辑结构的展开、文字表达的流畅等方面进行评价;三是社会交往模块。主要考核学生的情商。分别从接待当事人的技巧、与相关部门交往的效果、协同各种工作关系的能力等方面进行考核;四是实务操作模块。主要考核学生掌握各种法律事务的处理流程、处理技巧、检索法律资料等方面的能力。当事人教学模式对学生成绩的评定方式分为评语的撰写与分值的评定。评论是对学生在上述四个方面的表现所进行的全面描述。在评语中,教师应指出学生的优缺点,特别是值得改进的地方。教学效果的分值评定采取五分制,亦即将学生的表现分为五个等级。1、2分为不及格,3分为及格,四分为良好,五分为优秀。
  5.教学成果衍生品的开发。在当事人模式中,教学成果衍生品的开发也是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教学成果的衍生品是指伴随教学过程形成的调查报告、学术论文、新闻稿件与法律随笔等。教学成果衍生品的开发具有很强的时效性,教师应及时指导学生从事此项工作。归纳而言,衍生产品的开发途径主要有如下几种:一是相关论文的写作。当事人模式主张学生将亲身经历的教学案例作为毕业论文的选题。特别是鼓励研究生“理论联系实际”,从教学案例中选择硕士论文的选题,通过自己的深入研究,产生一批有针对性、现实性的高质量硕士论文,为推进中国的法治进程提供智力支持;二是调查报告的撰写。在当事人模式的教学活动中,虽然相关教学活动暂告一段落,但肯定会留下诸多尚未解决的法律问题,为了促使遗留法律问题的解决,指导教师应鼓励学生带着相关问题走向社会,进行调查研究,在取得详实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形成一批高质量的调查报告,成为各级政府决策的重要参考资料;三是新闻稿件的发表。由于当事人模式所选择的教学案例具有较强的新闻价值,因此,在教学过程中,经常会有一些新闻媒体介入。为了配合新闻媒体的报道,教师就应指导学生撰写相关的新闻报道。新闻报道要求简单明了、条理清楚、通俗易懂,这很有利于学生写作能力的培养;四是法律随笔的形成。当事人模式的特点就是真实,通过真实主动的教学实践,学生会对法律有一个全新的认知,对中国的法治环境有一个切身的体会。这些新的认知与体会往往能激发学生的思想火花,成为学生开始独立思考问题、重新认识社会的开始,应鼓励与引导之。因此,指导教师应及时倡导学生将教学过程中的所思所想记录下来,形成一批发自肺腑的法律随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