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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学院 - 《德州学院报》

德州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2015-10-10     浏览(107)     (0)

该文介绍了学校奖励优秀学生的政策,包括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奖励对象为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奖励金额根据文件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确定。奖励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并规定了申请条件和评审程序。奖励获得者必须记入学籍档案,不得奢侈浪费。该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激励普通高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等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申请条件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及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l、热爱社会主义国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参评学年,国家奖学金申请者前10%,省政府奖学金申请者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均位于同年级同专业的前15%,且无不及格课程;排名超出规定要求,但均位于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标准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省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 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省级及以上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市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我省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或参加省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第一名、集体项目第一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或获山东省级三好学生、山东省级优秀学生干部、山东省高校十大优秀学生、山东省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山东省十大杰出青年、山东省青年五四奖章等省级荣誉称号。
  5、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l、热爱社会主义国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学习刻苦,道德品质优良,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不良嗜好;5、学习成绩优秀,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原则上应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30%;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可以位于前50%;6、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奖励对象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 (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不能重复获得,但获得其中一种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六条 奖学金获得者在获奖年度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须退回全部奖励金额。
  1、触犯我国法律,负有刑事责任者;2、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3、无故退学;4、弄虚作假获取资助。
  第三章 奖励名额与金额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名额由上级主管部门分配。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为每生每年8000元,省政府奖学金为每生每年6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每学年初,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填写相关申请表(如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须填写《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提出申请,各学院组织评审,确定初审名单,公示5天,无异议后,连同有关材料报学生工作处。
  第十一条 学生工作处复核后,提出本校当年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有关材料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五章 奖助学金的发放与管理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于每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分别颁发国家、省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国家励志奖学金于每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获奖学生所得的奖学金必须用于学习和生活,不得奢侈浪费,一经发现取消该学生的奖学金,各系将取消名单及取消原因及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收回的奖助学金进入学校专款账户,下学年使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