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学院 - 《德州学院报》
德州学院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这篇文章是为了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根据《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每年评审一次,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获奖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对奖助学金的发放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14]17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由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设立,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名额根据高校本专科学生人数的一定比例分配,对有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的学院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第三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名额由上级主管部门分配,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5000元。
第四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国家和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无不良嗜好;(五)学习成绩优秀,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原则上应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30%;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可以位于前50%;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第三章 评 审第五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院组织实施。学院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学校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八条 每学年开学初,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就读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第九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学院当年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10日前,连同有关材料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复核后,提出学校当年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20日前,将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审批汇总表和有关材料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于每年11月15日前对所属学校进行批复。
第四章 奖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第十条 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定期组织财务、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对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发放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自觉接受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