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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学院 - 《德州学院报》

德州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2015-10-10     浏览(150)     (0)

这篇文章是关于德州学院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总则和规定。旨在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基本申请条件包括热爱祖国、遵守法律、诚实守信等。该制度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者需提交书面申请并接受全面考核。国家助学金必须用于贫困家庭学生生活费开支,并定期进行发放和检查。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和《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计划内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分为三档,1档2000元,2档3000元,3档4000元,各等国家助学金不得重复享受。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5、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公益劳动;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重点资助对象条件:
  1、家庭特别困难的孤、残学生、单亲及烈士子女、低保家庭子女;2、因其他特殊原因(如生病、突发性或恶性事故、特大自然灾害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3、来自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且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4、下岗职工子女,家庭收入低微、入不敷出、生活严重困难的学生;5、农林水地矿油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困难学生。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德州学院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0月31日前评审完毕。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中的一项。
  第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国家助学金金额进行名额分配,各学院按所分配的名额实行等额推荐。
  第九条 根据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由班级进行推荐,推荐材料要详细说明被推荐人日常生活支出、现实表现及班级民主评议(投票)结果等情况,各学院学生工作小组对被推荐人的家庭经济、操行评定、学习成绩、身心健康及遵规守纪等情况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全面考核。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切实用于贫困家庭学生生活费开支。入选学生名单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3天无异议后,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1),连同“备案表”一同报学生处审核。
  第十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确定人选,经全校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11月5日前,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山东省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奖学金划拨到位后,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调财务处、后勤处等相关部门及时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学生手中,决不允许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第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定期组织财务、纪检等部门对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自觉接受上级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五章 附 则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