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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大学 - 《聊城大学报》

通过追究违宪责任树立宪法权威

作者:法学院杨盛达    
2014-11-04     浏览(85)     (0)

  学习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 《决定》)是全党全国人民当前最重要的任务。 《决定》第二部分关于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明确了 “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这是现行宪法中没有的一句话,显示了我党通过追究违宪责任树立宪法权威的决心。
  任何宪法制定出来都是为了实施的,如果宪法得不到实施,违反宪法的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追究和纠正,那么这部宪法在人民心中就是无效力的,更谈不上有权威。从世界各国的经验看,确立一个宪法实施监督机构,赋予其通过司宪方式审查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的行为,以追究违宪责任的方式实施宪法,进而树立宪法权威,这是世界的通例。据统计,世界上所有197个国家中已有175个国家确立了这种违宪审查制度,占89%。
  我国的宪法为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以社会主义制度为根本制度,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宪法确立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为宪法实施监督机关,通过宪法解释监督宪法实施。这种体制与建立在分权基础上的违宪审查体制不同。但是其追求宪法的效力和权威与其他国家的体制不应当有差别。
  “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决定》中的这句话是宪法序言的最后一句话,规定了各类主体遵守、维护和保证宪法实施的基本义务。但是,并没有规定违宪责任条款,这在宪法规范逻辑结构上是一个缺陷:无法以违宪责任保证宪法实施。在某种程度上, 《决定》弥补了这一漏洞,增加规定:“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这是《决定》的主要亮点之一。
  “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这些论述彰显了宪法在依法治国中的 “金字塔塔尖”地位,任何法律、法规、规章与规范性文件都不得违反宪法。为了维护宪法的最高法的权威地位,必须以宪法条文、价值与精神审查这些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如有违反,追求其违宪责任;如无违反,确认其合宪性,反而有助于其实施。
  “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这是 《决定》给出的完善宪法监督制度的指导性方案。以此为指导,可以对现行宪法与立法法的相关规定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其中,有几个亮点:一是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这意味着必须设立专门的宪法委员会,甚至制定 《宪法委员会法》,设定释宪程序和审查机制,规定违宪责任,这是法治建设的重中之重。二是加强备案审查制度与能力建设的规定。备案审查是立法法规定的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据此成立了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室,但是14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并没有公布相关的审查信息。这里提 “能力建设”,恐怕要扩展其组织,厘定其审查程序,框定其审查结论。实际上,备案审查可以作为宪法委员会的职能之一。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审查范围,这样才能保证宪法不被各个地方、各个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违反。对违宪的规范性文件,必须追究其违宪责任:依法撤销或纠正。三是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这是针对这样的地方性文件往往涉嫌侵犯或限制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如财产权、人身权、言论自由等。这里给出了根本的解决办法:禁止地方制发这样的文件。
  依法治国从根本上就是依宪治国,宪法是法治的魂魄,法治是保障人权的法律主治。如果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违宪剥夺或不当限制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只有依靠宪法审查制度,追究其违宪责任,才能树立宪法权威,维护党与人民的根本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