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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大学 - 《聊城大学报》

司法公正与依法治国

作者:法学院 盛长富    
2014-11-04     浏览(70)     (0)

  当前,我国的腐败现象还大量存在,习近平总书记对此一针见血地指出:“一些司法人员作风不正、办案不廉,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 ‘吃了原告吃被告’”,这种司法腐败必然带来的司法不公问题不可小视。针对此,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下文简称 《决定》)第四部分提出了一系列司法改革的措施,其目的就是如其标题所言 “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其实这就抓住了依法治国的灵魂———司法公正。
  《决定》在该部分开门见山说 “公正是依法治国的生命线”,此比喻极其恰当形象,那么什么是公正呢?学术上对其有着各式各样的解说,正如美国著名法理学家,博登海默所言:它 “有着一张普罗修斯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现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但任何定义都离不开它核心的要素:公平、平等、正义和正当,它属于一种价值。司法,又称法的适用,与行政、立法相对应,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它是依法治国的核心组成部分之一。司法公正就是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并实现公平、平等、正义和正当的价值。依法治国必然要求公正司法,而公正司法是依法治国的灵魂,它之于依法公正意义极其重大。
  首先,公正司法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的主要职能就是解决矛盾,定纷止争,但是如果司法不公,它不但不能发挥这种职能,反而会激化矛盾,纷争不止。社会的公平正义失去此道防线的保障,其恶果就是民不聊生,国无宁日。
  其次,只有公正司法才能真正树立法律的权威。法律因公正而具有权威,但这种权威是躺着的权威,司法者是公正的使者,司法公正成为法律的化身,司法公正使法律的公正得以尽显活力和威力,各阶层的人们才能信仰法律、敬仰法律和畏惧法律,由此法律的权威得以树立。司法过程就是主持公正的神圣仪式,如果司法失去了公正这一神圣光环,那么法律就会被人们踩在脚下,失去了公正权威。
  最后,司法公正是法治秩序的基石。对此,英国哲学家培根有句精彩的话“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司法公正能树立公民对法治的信仰,而司法不公则会把这种信仰击碎,法治秩序将轰然倒塌。
  基于此, 《决定》以司法公正为目标,围绕其从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进严格司法、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和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等六个方面展开了司法改革的框架,提出了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追究制度、设立巡回法庭、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等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或举措,这些制度和举措有的是对原有制度的深化推进,有的是开创性的制度,符合我国的国情,切中时弊,抓住了司法的重点。这些改革必将把我国的司法推向新的层次,大幅度提高司法公信力。
  实现司法公正,高校也应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司法公正要有相关制度的保证,司法是司法者在司法,当代司法讲求自由心证或内心确信,司法者都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所以司法者树立公正理念和掌握司法技能也极其重要。高校已经成为培养司法者的主要阵地,高校中的法律院系对此责无旁贷。培养法律人才在内心真正树立公正理念对法学教育来说至关重要,正如 《决定》所说“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导向,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然而,从目前高校法学教育中普遍存在着德育薄弱局面,很多高校没有开设 《法律职业道德与修养》这一课程,已经开设的高校也大多存在着走形式、不深入、效果差等现象。高校中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亟待加强,这样才能培养出以公正为信仰的合格法律人,为我国的依法治国做出应有的贡献,我们自身也不妄称法律人这一光荣的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