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宗羲的史学理论,主张治史要有鲜明的立场和观点。他的史学观,一是强调“经世应务”,二是严夷夏之辨,三是扬善惩恶、扶正祛邪。这里对第三点略作补充。
黄宗羲认为,研究历史,编写史书,必须善恶分明,扬善惩恶。对于那些弑君犯上、害国害民的“乱臣贼子”,应当明明白白、原原本本地将他们的恶行写在史书上,所以“孔子成《春秋》而乱臣贼子惧”,是最好的“为史”范例。“为史而使乱臣贼后入地狱”的宗教报应理论对付那些大奸大恶,设计出地狱里种种阴森恐怖的刑罚,以为这样可以阻止邪恶。黄宗羲批驳了这类“画蛇添足”之说,指出“地狱”之说,儒家传统是不讲的,大奸大恶也非“入地狱”所能吓阻。
在黄宗羲看来,为史者只要秉笔直书,将大奸大恶的劣迹恶行载之于史,传之于后,使后世唾弃谴责,就是对“乱臣贼子”最有力的惩罚了。
从扬善惩恶的原则出发,他对各种史书体例的功能一一作了界定。如认为“列传”必须“善善恶恶”,“言行录”虽然“善善之意长”,但必须记载那些品行高洁、一言一行可奉为后世楷模的人;认为“地方志”虽与正史有所不同,但也须寓褒贬于其间,指出“志与史例,其不同者,史则美恶俱载,以示褒贬;志刚存美而去恶,有褒而无贬,然其所去,是亦贬之之例也”;认为碑铭也属名类,应寓褒贬于其间,他说:“夫铭者,史之类也。史有褒贬,铭则应其子孙之请,不主褒贬,而其人行应铭法则铭之,其人行不应铭则不铭,是亦褒贬寓于其间。”总之,无论何种形式,都应当寓褒贬于史学著作。难能可贵的是,黄宗羲还主张为妇女写墓志铭时,应当“一往深情”,从细小事情中见其崇高精神,因为“古今来事无巨细,唯此可歌可泣之精神,长留天壤”。黄宗羲的史、志、碑文,就都是寓以褒贬,深情歌颂那可歌可泣的精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