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世界政治经济学学会授予我2013年“马克思经济学奖”,深表感谢!我因年老,不便远程赴巴西参加盛会,只能通过书面的方式讲讲与我从事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事业有关的一些往事和感受。
我1925年10月出生于中国山西五台县一个穷乡僻壤的农村,从小跟随父母干些农活,深知农民群众的穷困与苦难,感受了底层劳动者的屈辱和凄苦。后来又经历和见证了日军的烧杀抢掠等罪行。这激发了我的两种志向:一是求知识、长本领,改变命运,为广大穷苦老百姓诉求、出力;二是反抗侵略,振兴中华。正是出于这两种志向,1942年,我把小学老师给我起的“官名”卫显贵改为卫兴华。
后来,我奔赴隰县,考入进山中学。校长赵宗复是秘密共产党员,我办油印小报,宣传进步和抗日思想,受到他的关注,他给我以支持和帮助,并从政治思想上影响了我。抗战胜利后,学校迁回太原,我参加了地下革命工作。我坐过山西“特种警宪指挥处”机关的牢,严守了党的机密。太原市解放前夕,我的10多位地下革命战友被逮捕杀害,我因事先转赴北平回到解放区,躲过了劫难。
我讲这段经历,是要说明,我60多年来在经济学教学与研究生涯中,有志于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坚持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不做“风派”理论家,敢于旗帜鲜明、理直气壮地为坚持、维护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为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而鼓与呼,而展开理论交锋,与我所经历的经济、社会和政治生活的历史以及由此形成的志向和抱负特别是信仰相关。马克思把自己的经济学称作“劳动经济学”,与“资本经济学”相对立。前者是为劳动人民解放和谋取利益的经济学,后者是为资本主义服务和谋划利益的经济学。我自然信奉和选择前者。
1948年我回到解放区,进入华北大学学习。新中国建立后,组建中国人民大学。我是新中国的第一届政治经济学专业研究生,系统攻读了《资本论》和马恩列的其他有关著作。我力求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与方法,观察事物,分析经济社会动态,评论理论与实践是非。
改革开放前,我的经济学研究,主要是学理性和学术性的,没有追随而是避开了“左”的理论与实践,这依然得益于我对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方法的学习。
为避开“左”风的责难,我的理论研究选择了对《资本论》和其他经典著作有关理论与方法的探索。好在那时国内重视马恩列著作的学习与研究,没有人会刻意质疑、批评和否定马恩列的理论,但是存在误解、错解经典作家理论观点的问题。我的研究侧重于劳动价值论、价值规律、按劳分配、地租理论、商品经济等方面。我喜欢独立思考与探索,常提出一些与流行观点不同的见解,比如,上世纪五十年代,我对中外有关教材中讲抽象劳动是商品经济范畴、货币具有阶级性的观点提出质疑和不同意见,认为这既不是马克思经济学的观点,也不符合经济生活实际。
在上世纪五十年代,我发表的经济学论文中,有两篇值得特别提一下。
一篇是发表于《经济研究》1956年第1期的《关于资本主义地租理论中的一些问题》,对国内多位经济学界的老前辈的经济学著作中存在的解读上的纰误,特别是对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加总计算中的纰误(这种纰误在前苏联有关著作中也存在)指名道姓地提出纠正意见,获得学界认同,始终没有任何学者提出异议。
另一篇是发表于《学术月刊》1959年第11期的《社会主义制度下商品生产的研究方法问题》。这涉及到对马恩关于社会主义商品生产消亡论的把握与发展问题。当时学界存在几种观点:社会主义非商品经济论;生产资料商品外壳论;社会主义商品褪色论;全民所有制内部消费品的交换非商品关系论(认为是用劳动券领取消费品);商品交换转向产品交换论,等等。我在论文中提出了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论的观点,主张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都是商品。
我是较早提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论的观点的。我后来在《中国社会科学》发表论文,探讨和阐述了马恩提出社会主义非商品经济论的理论根源和事实依据,这与社会主义实践中的现实条件存在差别。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的政治、经济和学术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理论研究的环境宽松了。改革开放对经济社会的发展起了推进作用。但是,随着经济政治利益和诉求的多元化,人们的理论认识、意识形态也多元化了。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受到了冲击,被不断消弱了。有些大学的经济学科不讲授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大量开设西方经济学。在理论研究和宣传中,误解、错解、曲解马克思经济学的现象大量存在。
错解、曲解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理论宣传工作者和党政干部限于自己理论和理解水平而产生的误解、错解。特别是连什么是资本主义,什么是社会主义,也不去识别,模糊了视线,分辨不清了。我赞同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1980年我在《新湘评论》上发表论文,提出和论述了“允许多种经济成分同时存在的客观依据”。但不能混同不同经济成分的社会性质。宪法中将“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作为两个既相联系、又相区别的概念提出的。后者的内容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就是说,非公有制经济属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范畴,而不属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范畴,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个体经济是私有制经济制度。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为主体,就是社会主义经济为主体,也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为主体。同时允许部分私有经济制度即非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并存,这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点所在。不能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所包括的全部内容,都作为社会主义属性界定。无论从马恩的理论看,还是从毛泽东、邓小平的理论看,或者从中国宪法来看,始终把劳动人民掌握政权下的公有制经济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界定,这也是马克思主义科学社会主义的一条基本原理,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原理。
另一种情况是:有些学者刻意曲解和否定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刻意曲解和否定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人各有志,不能强迫谁去信仰什么,不信仰什么。但不能打着发展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理论的旗号,打着改革的旗号,任意错解、曲解马克思主义和科学社会主义,完全颠倒和曲解马克思的原意,将自己编造的一些荒谬观点强加于马克思,借以否定马克思的经济学。
我作为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工作者,既要正面阐述和论证马克思经济学的理论价值和当代意义,并运用马克思的经济理论与方法,研究中国的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问题,研究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现代化、中国化和大众化问题,也要研究当代资本主义的新发展、新特点和新问题。同时,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经济理论和方法,总结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中的是非得失、经验教训。而主要的工作任务是运用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和方法,教育和培养学生。我的不少学生,特别是有些博士生,已成为优秀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和党政工作者。
我的经济理论工作的另一方面,就是对误解、错解、曲解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进行评析和争辩。除了对马克思主义工作者内部的某些误解提出辩证外,主要是对非马克思主义和反马克思主义的错解、曲解展开了多次论战。
我不赞同老同志要“发挥余热”的流行说法。“余热”是炭火烧尽成灰,还有点热度。我说:我还在继续燃烧!要为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事业而继续燃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