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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 - 《北京大学校报》

法学专家谈钓鱼岛问题的现状与应对

2012-09-18     浏览(136)     (0)

该文主要介绍了中国政府在钓鱼岛问题上的立场和反制措施。作者认为日本非法占领钓鱼岛是错误的,中国应该加强自身实力并采取有效反制措施来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同时,作者也强调了外交部声明和领海基线宣布的重要性,并呼吁人们关注钓鱼岛问题,加强国际法宣传教育。



  钓鱼岛和附近海域


  编者按:2012年9月11日,日本政府不顾中方一再严正交涉,非法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采取“收归国有”的方针,实施所谓的“国有化”。中国政府当天以多种方式对此提出强烈抗议,并就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领海基线发表声明。外交部就日本政府宣布“购买”钓鱼岛发表声明,对日本政府的“购岛”行为表示强烈谴责。北京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在9月13日召开钓鱼岛问题座谈会。
  北京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所长、中国国际法学会副会长饶戈平教授日本对钓鱼岛的实际控制是非法占有。有三点可以证明:第一,日本在1894年占领钓鱼岛,那时的钓鱼岛并非无主地,而是早就被中国人发现并列入中国的管辖范围,是中国的领土。而且,日本是在中日战争中通过战争胁迫的方式占领的,在占领方式上是非法的。第二,美国把对冲绳的所谓“管理权”交给日本,依据的并不是公认的国际法条约。作为对日战争的主要受害国和战争国,中国被排除了参与《旧金山公约》的和会的谈判,因此,这条合约不但对中国是无效的,中国不受它的约束,而且它并不是公认的国际法文件。正是在这个条约里面,把冲绳岛交还给日本,美国又趁机扩大管辖范围,把它扩展到钓鱼岛。1971年,美国和日本根据《归还冲绳协定》,把钓鱼岛列入到日本的管辖范围。《旧金山公约》和《归还冲绳协定》都不是公认的国际法文件,因这个两个文件日本所取得钓鱼岛是非法占有,并非依据国际法取得。第三,美国所移交的和日本所接受的,并不是钓鱼岛的主权,而仅仅是管理权。日本妄想把长久的实际控制变为日本主权占有的依据,而在当时,美国所移交的和日本所接受的仅仅是管理权。这一点也证明日本的实际控制是非法占有。以上三点,可以证明日本对钓鱼岛的实际控制是非法占有。
  在对策方面,我们要保持强势而又灵活的立场。外交部的强烈谴责,还有领海基线的宣布,是好不容易走出了拖延很长时间的中日关系中中国的被动局面。这一局面既不符合中国日益增长的综合国力,也与广大民众的利益和诉求不一致。我们对政府走出的这一步感到很高兴,这一步体现了政府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立场。但是,我们下一步不能仅仅停留在口头上,而是要进一步维持这种对日斗争中强势而又灵活的策略。我们宣布了领海基线,我们还要在领海基线内行使我们的职权。在这一方面,我们要做好中日斗争进一步升级的准备。在钓鱼岛问题上,我们要斗争形式多样化,我们采取实际行动宣示我们的主权。毛泽东曾经在谈到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时候讲过一句话,我认为对日本还是很适用的。“以斗争求团结,则团结存;以退让求团结,则团结亡。”日本是一个有着劣根性的民族,他们在领土问题上非常顽固的,非常坚持,寸土不让。在这一方面,我们没有相应的对抗措施。所以,本来是我们在各方面占有优势的情况下变为我们处于弱势,是我们对抗不坚持的问题,是我们态度不坚持的问题。我们迈出了这一步,在这个问题上就没有退路,要沿着我们所声明的,所坚持的立场走下去。因此,我们的海监船可以去,对于他们的船只我们要将它们驱离。我们不是要使事态升级,只是采取对抗措施。我们无意将事态升级,甚至引发冲突,只是要宣示我们的主权。当然,这只是我们单方面的意愿,对于这一方面,我们还要有超前的谋划,对于钓鱼岛问题要有一个全局规划。
  北京大学法学院李鸣教授第一,中国政府在日本“购岛”行为的一系列举措是必须的。日本从私人手里“购岛”是进一步确认或重申其主权要求,这一性质必须清楚。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必须表明自己的立场,必须坚定重申对钓鱼岛的主权。在国际法上,一国在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必须提出抗议,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抗议本身就是对自己权利主张的宣示,是在侵权发生时主张自己权利的基本要求。该抗议时不抗议,尤其是侵犯自己权利时,仍然保持沉默,在国际法上一般被视为默认。因此,中国必须表明自己的立场。这是在法律上打掉日本为其主张制造新的证据所必须的。从这个角度上来看,说日本是挑衅者,是企图从国际法上强化其主张,一点不为过。中国必须应对,不能有丝毫退让。从我方来看,也确有必要重申并加强对钓鱼岛主权的立场。在中日建交时,双方达成搁置争议、协商解决的默契或共识。这种默契或共识在国际法上属于君子协议,君子协议也是有法律约束力的承诺。但日方背离了承诺,越走越远,现在根本不承认在钓鱼岛问题上与中国存在争议,而且一直用国内法和一系列实质行动强化其主权要求。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必须采取更为有力的对抗措施,不仅宣示主权,而且采取行使主权的有效行动。否则,长此以往,事实越来越不利于我方。因为事实也是国际法有关权利主张的重要证据,我们需要选择一个时机,东京都“购岛”是一个时机,现在更是一个时机。日本所谓“国有化”的措施,反过来,又给我们创造了一个按照国际法重申主权并更加有效行使主权的良机。这是我方早晚要走的一步,这一步由于日方的挑衅而提前到来。第二,我方的举措对于中国的主张具有国际法上的证据作用,国家领导人的讲话、政府的声明和政府各部门的表态,都是重申对主权的宣示,肯定都是领土主权的证据。
  需要强调的是,以国内法的形式规定钓鱼岛的领海基线和基点,尤其是在我方主张的12海里的公务船巡航,表明了中国在钓鱼岛的实际存在是指某种控制,这加重了我方领土主张的证据效力。此外,无论从强度还是密度上,史无前例的政府表态,对于国际社会知晓我方的立场及其具体内容,都是很有帮助的。在国际媒体如此发达的今天更是如此。第三,国家领导人和政府对日方行为的强烈反应,不仅是对国内民众的承诺,而且是对国际社会的宣告,在国际法上是有意义的,表明中国有坚定意志和决心捍卫国家的领土主权。现在,所有人都在看着,中国从现在的立场,只能前进不能后退。既然公布了领海的基线和基点,就要在国内法规定的领海范围内展开执法活动,就要在相邻的专属经济区开展国际法允许的活动,特别是捕鱼活动。国际法不仅仅是书本上的法,而且是行动中的法,力量或有效性不可缺少。国家的主权是在不断碰撞和斗争的过程中得到确认和维护的,如果对方动武,国际法上的应对就是自卫。当然,钓鱼岛问题相对于中日关系的大局只是局部,为了维护这个大局,双方应回到谈判桌上,和平解决争端,这也是国际法的要求。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赵建文教授日本当年占领钓鱼岛的时候不是无主地。日本人古贺辰四郎在1884年发现钓鱼岛的时候,比我们发现钓鱼岛晚了500年。他发现后,向日本政府报告,意欲署国家标志。内务大臣征求外务大臣的意见,外务大臣表示不能署国家标志,恐怕引起争议,并表示钓鱼岛的开发和署国家标志要见机行事。后来,内务大臣和外务大臣向冲绳县下命令,不能在钓鱼岛上署国家标志,避免造成较大影响。这就表明,日本政府明知道钓鱼岛是中国领土,而不是日本领土。国际法中关于无主地的占领有一个先占先得的惯例,发现无主地后,要首先宣布,然后有权利阻挡其他国家占有。日本当时不敢宣布自己发现钓鱼岛,而是等到甲午中日战争日本胜局已定的情况下才敢宣布,才署国家标志。从甲午中日战争以后到1945年抗日战争结束,日本使用武力占有我国领土,我们向来不承认。我们的证据可以证明,日本当年占领钓鱼岛的时候不是无主地,日本队对钓鱼岛的占领是非法占有。
  至于反制措施上,国际习惯法允许国际法主体对其他国际法主体的不法行为采取自卫措施。现在,我国已经采取了一些反制措施,我认为我国必须要有进一步的反制措施。我们可以依据国际法采取强有力的反制措施来迫使日本回到合法轨道,履行国家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梁淑英教授今年,我国在国际关系当中有两件事情让国人感到满意。一个是三沙市的设立,针对南海问题的,说明我国对主权的行使更进了一步,很得人心。二是,钓鱼岛问题,我国的态度比以前强硬了很多。一个问题是,日本当年占领钓鱼岛的时候,怎么占领,是不是中国领土?毫无疑问,我们有强有力的证据证明,从历史上和法理上,钓鱼岛不是无主地,是中国固有领土,日本是武力非法占有。1972年的中日双方签署的联合声明本身就是一个双方的声明,声明发表的时候,时任总理大臣田中角荣还为日本所犯下的罪行一再谢罪。而在田中角荣之后的日本政府在钓鱼岛问题上为所欲为,违背国际法中的习惯法规则,也违背了联合声明,而美日处分中国的领土本身就是非法的。
  在中日关系上,中国若是退一步,日本必定进一步。在中国与越南、印度等国相关问题的争端上都出现了这样的问题。对于钓鱼岛问题的未来对策,归根结底,还是综合国力的问题。只有中国的综合国力足够强大,才有可能让问题得到解决。如果,日本一而再再而三的挑起事端,违反国际法,严重侵犯中国主权,我认为我国依据《联合国宪章》可以采取强有力的行动,维护我国的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龙茂乾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