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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 - 《吉林大学报》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 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

2011-11-04     浏览(100)     (0)

本文阐述了廉政准则第四条和相关法规关于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的规定,其中包括了各种违反规定和利用职务便利的不正当手段。同时提到了违反规定程序、泄露情况、隐瞒事实真相和在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的不当行为,并将此类行为处理方式予以列举。


  第四节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 任用干部第二十五条 《廉政准则》第 四条所称“违反规定”,是指违反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 例》(中发 〔2002〕7 号)、《党政领 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 办法 (试行)》(中办发〔2010〕9 号)(以下简称《追究办法》)等规 定以及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 关于选拔任用干部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廉政准则》第 四条第一项所称“不正当手段”, 是指利用亲属、同乡、同学、同 事、朋友、战友等各种关系采用 请客送礼、行贿受贿、弄虚作假、 打招呼等手段。
  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 者他人谋取职位的,依照《党纪处 分条例》第六十四条和 《追究办 法》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不按照规定程 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 免干部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 第六十四条和《追究办法》第四 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私自泄露民主 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 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的,依照 《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和 《追究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的规 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在干部考察中 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的,依照 《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和 《追究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在民主推荐、民 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 票等非组织活动的,依照《党纪 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和《追究 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利用职务便利 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 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依照 《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和 《追究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在工作调动、 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 部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六 十四条和《追究办法》第四条的 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在干部选拔任 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 营私舞弊的,依照《党纪处分条 例》第六十四条和《追究办法》第 八条的规定处理。 (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