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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大学 - 《聊城大学报》

歪曲的
“常理”

作者:杨孟丹  文学院    
2011-11-01     浏览(182)     (0)

  在彭宇案和许云鹤案中,无论事实真相如何,法官在判决中运用的“常理”二字让笔者觉得很“雷人”。让咱们先看看法官眼中的“常理”吧,彭宇案的判决书原文片段如下:“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仔细分析一下,我们不难看出其中的荒唐,如果原告是自己摔倒的,被告去哪里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至于被告没有言明事实,或许是被告认为自己在助人为乐,没必要去向其家人邀功夸耀。按照法官眼中的“常理”逻辑,路遇老人跌倒,不论他们是自己摔倒与否,我们好心帮助的同时还必须找出“肇事者”,抓不住撞人者,我们就成了“替罪人”?按照法官眼中的“常理”,我们在好心搀起老人之后,就应该在第一时间向其家人或者其他人宣扬我们高尚的行为吗?
  这,就是所谓的“常理”吗?我们的社会什么时候有这种常理?许云鹤的庭审现场,一位法官说了这么一句,“按常理,被告如果没有内疚感,就不会停下车去搀扶原告。”好一个“按常理”,难道我们都是出于内疚去做好事?以此说来,房屋着火,最先冲进屋内救人的最可能是纵火者;女子坠河,最先跳下去救人的最可能是把该女子推下河的人;爱心救助,捐款最多的人大概是谋取不义之财之辈。他们,都是因为愧疚伸出援助之手?
  这种“常理”太荒谬,它否定了所有出于好心的善意之举,排除了人们带有善意去帮助他人的可能。当这个社会一旦有了这些“雷人”法官眼中荒诞的“常理”逻辑,生活里哪还会有真正的善举可言?
  笔者想说的是,真相,永远只与证据有关。切莫让法官一句“按常理”便诋毁了我们这个社会本该具有的淳朴与正义,抹杀人类一切崇高而又伟大的善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