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剧中常出现这样的情节:女性生育时,医疗机构将手术知情同意权交予丈夫或亲属,若家属反对,即使产妇本人同意,手术也无法进行。此类情节曾引发公众对女性医疗自主权的广泛讨论——作为生育主体,女性为何不能独立决定自己的医疗选择?
2023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明确赋予女性在生育医疗决策中的核心地位,彻底扭转了过往的争议性做法。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妇女本人同意;在妇女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
具体内容如下:
1、适用范围
生育手术:包括人工流产、剖宫产、无痛分娩等与生育直接相关的手术。
特殊检查与治疗: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时时细则》的内容,指有一定危险性或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医疗,或临床试验性或可能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医疗。
2、医疗机构的责任
应当征得妇女本人同意:在妇女意识清醒、具备独立决策能力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应直接获取其明确意见。
3、冲突处理原则
若妇女本人与家属或关系人意见不一致,医疗机构必须优先尊重妇女的自主选择,不得以家属或关系人意见替代或否决。
新《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妇女权益保护迈出关键一步。此次修订是对女性身体自主权与人格尊严的强有力保障,女性不再是医疗决策的“被动接受者”,而是享有法律赋权的“第一决策人”。
(法律事务部(风控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