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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程大学 - 《工学周报》

关于定密制度的规定(摘要)

2011-01-01     浏览(242)     (0)

本文介绍了定密责任人制度,明确了定密责任人和定密工作程序,并强调了定密权限应当遵守法律限定。同时,还对无权定密的处理办法进行了规定。定密工作是一项十分重要的专门工作,需要加强培训和管理。


  关于定密责任人制度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定密是一项十分重要的专门工作,政策性、行业性、专业性都很强。针对当前定密主体宽泛、责任不明确、程序不规范等问题,这次修订专门设立了定密责任人制度。
  第一款规定定密责任主体。明确定密责任人为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机关、单位负责人是法定的定密责任人。定密工作量较大、业务工作具有特殊保密要求的机关、单位,可以由机关、单位负责人指定人员,履行定密责任人的职责。定密责任人职责既包括按照保密事项范围确定国家秘密,也包括根据情况变化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
  第二款规定定密工作程序。明确先由承办人对照保密事项范围提出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的具体意见,再由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并承担法律责任。
  授权专门人员行使定密权,是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如美国《国家安全信息保密》规定,原始定密权只能由下列人员行使:总统、副总统,总统任命并在《联邦日志》上公布的有关机构负责人和官员,以及上述具有原始定密权人以书面形式授权的其他官员。俄罗斯《联邦国家秘密法》规定,有权确定国家秘密的官员要经过俄罗斯联邦总统批准,他们大多是国家权力机关的负责人,对决定将某一具体信息定为国家秘密承担个人责任。法国《部际保密条例》规定,有权定密的官员由各部部长在其职权范围内根据规定的条件进行确定。近年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先后在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家机关组织开展了定密责任人制度试点工作。下一步,将制定具体办法,进一步明确定密责任人的职责权限、资格条件、指定程序及管理培训制度等。
  关于定密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
  第一款确立定密应当遵守权限的原则。国家秘密属于国家所有,定密属于国家事权,定密权限应当由法律限定。机关、单位是否具有定密权和具有何种层级的定密权,必须依照法律规定。
  第二款对定密权作出限定。这次修订改变了以往任何机关、单位都可以确定任何密级的做法,上收了定密权限,不再授予县级机关定密权,取消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机关绝密级定密权。本款还规定,具有定密权的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可以授予下级机关、单位相应密级的定密权。为了进一步明确定密权限,确保定密授权慎重节制,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将另行制定具体办法予以规范。
  第三款规定无权定密的处理办法。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上级机关、单位对某一事项已经定密的,机关、单位在执行时应按该事项已定密级确定。如中央下发的国家秘密文件,各地区各部门在贯彻过程中,就该事项再产生的涉密文件资料,应当按中央文件的密级确定同等密级,不得擅自改变密级。另一种是机关、单位(包括无定密权的县级机关)产生保密事项范围有明确规定而无权确定相应密级的国家秘密事项时,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同时立即报请具有相应定密权的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则根据该事项所涉及的业务范围,报请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接到定密报告的机关、单位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作出批复。
  第四款规定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的定密权限。强调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必须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定密权限定密。(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