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 毕莹
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强调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作为经济支柱,国企肩负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前沿技术研发的重任。如何通过法律手段健全国企原始创新的制度安排,成为亟待解决的课题,特别是在全球科技竞争中,原始创新不仅是研发投入与商业化应用的结合,更需完善法律体系支持。
国企原始创新的法律保障应考虑国企的特殊性。目前,现有的法律框架尚未完全涵盖国企在原始创新中的需求,尤其是在技术突破后的成果转化与权属分配方面。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四十六条为促进国企原始创新提供了基础框架,但相关配套制度和具体细则仍需进一步完善,以更好地支持创新活动和成果转化。
国企原始创新的法律制度设计应具备系统性和适应性,以确保国企在高风险领域持续创新动力。具体而言,一是健全“创新激励与考核评价制度”,明确创新投入和成果考核指标;二是建立“产学研人才双向交流机制”,促进人才流动;三是完善“职务科技成果权益分配制度”,推动创新成果共享;四是设立“创新容错与合规免责机制”,保障创新活力;五是优化“研发投入保障与资源配置制度”,确保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持续投入。
国企原始创新的法律制度优化可借鉴国际成功的制度经验和政策实践。OECD的《创新战略》、美国的“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SBIR)、德国的“高技术战略2030计划”以及日本的“基础研究战略支持课题”,均可在创新激励、研发投入、知识产权管理和产学研合作机制等方面提供有益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