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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党校(宁夏行政学院) - 《宁夏党校通讯》

严明工作纪律必须突出五个重点、强化四种意识

作者:余瑛    
2024-07-30     浏览(66)     (0)

工作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党的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增写了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旨在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和国家政权建设。该文强调了严明工作纪律的五个重点,并强调了四种意识。

工作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党的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新修订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 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作出了明确处分规定,增写 7 条、修改 6 条,是增写条文最多的一章,突出了对当前工作中暴露出的背离人民意愿、损害人民利益的危害性行为和工作薄弱环节的整治决心。《条例》 关于工作纪律的规定适应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始终坚持严的基调,释放了全面从严治党越来越严、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提升了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和针对性。

严明工作纪律必须突出五个重点坚决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持之以恒正风肃纪,把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为加强作风建设的重要任务。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持续深化纠治‘四风’、重点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条例》 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拍脑袋”决策、“一刀切”执行、搞文山会海、把“痕迹”当“政绩”等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作出处分规定,以永远在路上的执着和韧劲,推动从制度上解决“四风”问题,促进以好作风好形象创造新伟业。

督促干部勇于担当、积极作为。《条例》 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加强干部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养成”的要求,针对一些干部满足于做“太平官”、遇到矛盾绕道走、碰到难题往上交等突出问题,增写了对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等行为的处分规定,有利于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用知重负重、攻坚克难的实际行动,诠释对党忠诚、为党分忧、为党尽责、为民造福。同时,增写了对“新官不理旧账”行为的处分规定,防止领导干部以班子换届、岗位调整为借口,对遗留问题视而不见、久拖不决,督促领导干部做矛盾问题的“解铃人”。

促进党员履职尽责、规范用权。统计、机构编制、信访等工作关系国计民生、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和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工作,始终受到我们党高度重视。《条例》 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与 《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信访工作条例》《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 等规定相衔接,增写了对统计造假、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不履行信访工作职责等行为的处分规定,以此推动广大党员干部心怀“国之大者”,围绕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使命任务,正确行使权力、积极促进发展。

推动精准问责。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用好问责利器。”有效问责有利于促进各级党组织、党员干部负责守责尽责、践行忠诚干净担当;问责不力、泛化简单化,则会使问责的警示作用打折扣,影响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因此,必须增强问责工作的政治性、精准性、实效性,提升问责的综合效应。《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对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要求严肃追究责任。《条例》 与《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相衔接,增写了对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行为的处分规定,有利于推动问责工作规范化、精准化,有效发挥党内问责的政治功能,促进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更好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责任。

加大对干预插手行为的规制力度。《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规定,领导干部不得干预曾经工作生活过的地方、曾经工作过的单位和不属于自己分管领域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决不能违规干预司法,不准干预或插手组织调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 对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提出明确要求,规定有关受请托人要及时向所在部门和单位党组织报告。《条例》 与上述规定相衔接,增写了对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行为的处分规定,明确处分依据,使得对违规干预的治理链条更为完整,推进体系化纠治违规干预插手行为。

严明工作纪律必须强化四种意识强化宗旨意识,坚定维护工作纪律的权威性。严明工作纪律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就是要想人民之所想、急人民之所急,将人民群众的需要同自身的工作相结合,使党的各项工作得以正常有效开展。当前,我们正处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局起步的关键时期,国民经济承受各种超预期因素叠加风险和空前严峻下行压力。只有坚持发扬斗争精神,以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的精神状态直面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的各种困难和挑战,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人民的利益。《条例》 第一百三十一条对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的行为作出明确处分规定,充分体现了我们党不畏艰难、坚定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决心。

强化党员意识,提高严守工作纪律的自觉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党同志要强化党的意识,牢记自己的第一身份是共产党员,第一职责是为党工作,做到忠诚于组织,任何时候都与党同心同德。”党员干部要毫无例外地把自己置于党的组织之下,正确处理个人与组织的关系,坚决拥护组织、服从组织,任何时候都与党同心同德、同向同行。

强化责任意识,保持遵守工作纪律的一贯性。一个有责任、有担当、有作为的干部,能够不断提高遵守工作纪律的自觉性,严格遵守党纪国法;能够对上负责、对下负责、对己负责,自觉做到自律与他律的统一;能够对组织忠诚老实,坚决执行组织决定、服从组织安排,自觉接受组织的监督和检查。党员干部要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强化自我管理和严格要求,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大力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能力,确保党的各项事业高质量发展。

强化底线意识,增强执行工作纪律的严肃性。许多教训表明,腐化堕落往往是从漠视纪律开始的,纪律性不强的党员干部就容易失足跌入深渊。党的纪律是铁的纪律,是碰不得的“高压线”。广大党员干部要自觉做遵守纪律的表率,既在“八小时之内”严守纪律,又在“八小时之外”严守纪律,自觉摒弃从众、侥幸、麻痹心理,心存敬畏、守住底线,不越雷池半步,真正做到不越“红线”、守住底线。

(作者系中共银川市委党校 〈银川行政学院〉 马克思主义理论教研部主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