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作为“六经”之一,在早期儒家的修身和为政中都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孔门六艺中,“乐”居于第二。子曰:“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将“乐”列为君子完善品德修养的必备与集大成的环节。而“乐”作为早期儒家修持自身方法中的有机组成部分,其中心主旨自然是要与儒家天道性命学问相贯通、相契合。“乐”的崇尚与区分就因为这一需要自然而然地产生了。同样,溯源而上,我们通过分析早期儒家对“乐”的评判标准、对雅音与郑声的界定,也可以较为直白地窥见其核心思想——中庸之道。
一、对“乐”的区分,源于上古的乐教传统
彭林先生在《儒家乐教与德性圆满》一文中,征引《尚书·舜典》以言先秦乐教的传统,即“诗言志,歌永言,声依永,律和声,八音克谐,无相夺伦,神人以和”。此句历代以来多被引用,以证明诗教、乐教起于尧舜禹之时。如郑玄《诗谱序》:“虞书曰:诗言志,歌永言,声依永,律和声,然则诗之道放于此乎?”但《尚书·舜典》一般被认为并非先周时的原始材料,而是如顾颉刚先生所言大部分形成于春秋,写定于战国。其体现的是周代的乐教理念,推及三代还是过于武断了。
乐教的传统,目前比较准确的记录可以追溯到商代。《诗经》中存有《商颂》五篇,均为配乐舞蹈的祭祀乐曲。《商颂》的形成年代,虽自汉代以来就有“商诗说”和“宋诗说”的争议,但基于其所载之道的不同,以及《国语》中明确的史料记载,百岁的正考父不可能作诗赞美宋襄公等理由,《商颂》五篇应当是在周代经过一定文辞修改和音乐校正的商代颂歌。《商颂》的主旨思想虽然并非与《周颂》《鲁颂》相同的“德”“孝”,而是对暴力神的赞美,对商的暴力的歌颂,但是其所具有的颂扬、赞美与教化,所起到的宣传效果,和周代及之后儒家的乐教是一致的。
因而,乐教并非周代产生的。根据所颂扬的主旨不同,对“乐”进行区分,也不是周代或儒家所始创。广义上的“雅音”与“郑声”的区分,早在周代之前就已经出现了,只是具有不同的判断标准而已。事实上,音乐作为人类抒发情感较为直接的方式之一,在古希腊、古埃及等文明中也都被广泛利用。而在这些人类早期文明中,同样产生了相似的“乐以载道”“乐教”的说法,出现了广义上的“雅音”与“郑声”的区分。利用乐的特质,将其用于教化,以弘扬其所歌颂的道德品质,是各文明普遍存在的现象,也是系统的乐教的源流与先声。
与乐教形成相伴的,自然而然就会出现对乐的区分——合乎主流价值标准的即为良,不合主流的自然为恶,其与艺术价值关联较小,而与道德判断关系更大。但将乐与礼结合,形成礼与乐的密切关系,以与礼合同、合乎中庸的标准对乐进行优劣判断,做出“雅音”与“郑声”的区分,实为儒家乃至中国所独有,也是早期儒家乐教的重中之重。
二、合乎中庸:乐的评判准则
以合乎中庸作为乐之优劣的评判标准,从而做出“雅音”与“郑声”的区分的体系,自孔子时得到明确表述,并正式建立起来。这一体系在四书中,尤其是《中庸》和《论语》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学界研究乐教,四书中的相关文句常常得不到足够的关注。实际上,四书中对乐教、乐的区分,对乐之德的论述相当之多,也具有代表性。孔子之所论,他人对孔子言行、学问的概括,与暗含孔子褒贬的论乐语句,四书中就有32句之多。而其中也多有较为直接的体现乐教中的中和观念,以及对乐的区分的语句。
“乐”作为一种表达心声的艺术形式,其本身的主旨当然是多样的。其中既有合乎现行道德观念的,自然也有反逆的,也就是《吕氏春秋·古乐》所说的“有节有侈,有正有淫”。乐教自然只有使用合德的音乐,才能达到教化的需要。这就需要一个对乐的判断标准。这种标准在西周时代及春秋时一直存在并被使用,但一直是模糊不定的。
孔子则提出了对乐的评判标准,这一标准也是儒家之学的核心:致中和。这个标准在《论语》中通过颜渊问为邦,鲜明地表达出来:“乐则韶舞。放郑声,远佞人。郑声淫,佞人殆。”韶是舜乐,孔子评为“尽美矣,又尽善也”,是圣王之道、中和之德的典范。这里的舜作为儒家的理想圣王形象,其所代表的是早期儒家的最高道德标准与追求。“执其两端,用其中于民”,是中庸之道的化身。虽然韶本身是否确实为舜所作的乐歌尚值得商榷,但并不影响将其作为“雅音”的评判标准。而郑声的特点就是淫。此淫并非特指郑声多情爱女色,而是认为郑声“过情”。即《大学》传文所言“有所忿懥”“有所恐惧”“有所好乐”“有所忧患”的情况。《诗经》中,郑风一篇固然多有爱情诗,郑地民歌也多有吟咏情爱的,但热恋的盲目也只是过情的一种而并非全部。一些学者解读做单纯的情爱是不合适的。郑声“过情”,那么就不符合“发而皆中节”的标准,是不合乎中庸之道的。《尚书·舜典》言:“诗言志,歌永言,声依永,律和声”。乐中当然都是含有情的,但《韶》与其他雅音中的情绪处在礼的约束之下,也就合乎中道了。
因此乐的评判标准,是否合节、合礼、合德。乐曲的情感表达处在礼的约束之下,如《周礼·春官·大司乐》云:“凡建国,禁其淫声、过声、凶声、慢声。”强调乐的中和属性,所有的艺术形式都紧紧围绕“中和之德”的主题展开。不仅诗旨要中正,乐器的大小、音响的清浊也要适度中正,不可对听觉造成不良刺激。乐器与乐器的配合,亦须协调,八音克谐。符合这一标准的乐才是善的,是正乐,可以用于教化百姓,修养自身。不符合这一标准的乐,自然是恶的“奸声”,需要遏止远离。
这个标准的形成,受到了夏商二代纵乐而亡教训的影响。可以说在“郑声”这个名字形成之前,其正是“奸声”的代表。孔子曰:“益者三乐,损者三乐。乐节礼乐,乐道人之善,乐多贤友,益矣。乐骄乐,乐佚游,乐宴乐,损矣。”骄乐即放纵无节制之乐。夏桀“大进侏儒倡优,为烂漫之乐,设奇伟之戏,纵靡靡之声”,商纣“使师涓作新淫声,北里之舞,靡靡之乐”皆属于此类。而西周末至于春秋,此种现象亦显现出来。《论语》中所记载的“齐人归女乐,季桓子受之。三日不朝,孔子行”,正是因为“礼乐不得其正”,孔子见到了鲁国纵乐的现象,感到朝政无可救药才离官去职。使人放纵的乐曲,虽有感染力,却会引人向恶,自然不会是合节、合礼、合德的“雅音”。
是否合节、合礼、合德的评判标准,是极为重要的,可以说是早期儒家乐教的基础,以是否合乎中庸作为衡量乐优劣的准则,将乐纳入了早期儒家的德性体系。即《礼记·乐记》中所言:“德者性之端也。乐者德之华也。金石丝竹,乐之器也。诗,言其志也;歌,咏其声也;舞,动其容也。三者本于心,然后乐器从之。是故情深而文明,气盛而化神。”孔颖达疏云:“德在于内,乐在于外,乐所以发扬其德,故乐为德之光华也。”即乐是德的载体,成为了一种载道之器。因为乐是载道之器,所以君子可以通过它进行修炼,成就中庸之德。而君子以乐磨砺德性的需要,也参与了这一评判标准的形成。可谓互相成就。
正因为这一评判标准是如此的重要,《中庸》中才有“虽有其位,苟无其德,不敢作礼乐焉;虽有其德,苟无其位,亦不敢作礼乐焉”的陈述。因为以儒家的标准,只有圣人才能“不勉而中,不思而得,从容中道”,而根据德福观念,“大德者必受命”,圣人必成既有位又有德的圣王。有德,自身合乎中庸之道,故能做出音乐是否合乎中庸的判断。有位,故能推行教化,制定一个时代主流的价值观念。郑玄注曰:“言作礼乐者,必圣人在天子之位。”正是如此。
值得一提的是,这一评判标准与乐的艺术价值并无直接关联。甚至可以说,可以被称为郑声的乐曲,其艺术价值应该是相当高的,因为艺术价值高的作品才能够广为传唱,产生较大的影响,才能够打动人心。因此孔子有“恶似而非者:
恶莠,恐其乱苗也……恶郑声,恐其乱乐也”的论述。将乐之郑声,比喻为麦苗中的杂草,是因为它“似是而非”,具有较高的艺术价值,但所含之情不正,正如《霓裳羽衣曲》《玉树后庭花》,郑卫之音“感则百奸众辟从此产矣”,会引导民心向恶,所以亡国有日。正如季札观乐时所评述:“为之歌《陈》,而觉淫声放荡,无所畏忌,如国之无主,其亡不远。”
三、载道之器:乐的社会功用
在早期儒家乐教中有“乐为德之光华也”的观念,乐是承载德的器皿,是载道之器的一种,重在内含的德性,而非外在的钟鼓乐舞。故而孔子有“礼云礼云,玉帛云乎哉?乐云乐云,钟鼓云乎哉”的感叹。一人之乐体现一人品德,闻乐而可以知,人正是其表现之一。如著名的孔子击磬故事:“子击磬于卫。有荷蒉而过孔氏之门者,曰:“有心哉!击磬乎!”既而曰:“鄙哉!硁硁乎!莫己知也,斯己而已矣。深则厉,浅则揭。”孔子所奏之乐中含有孔子“知其不可而为之”之志,而隐士荷蒉者也将其解读了出来,并做出评价。一个人如果未能够做到中庸,他的缺陷也会在他所弹奏的乐曲中体现。孔子评价子路鼓瑟:“由之瑟奚为于丘之门”,责其瑟音杀伐过重,失中和之道,正是例证。
乐为载道之器的另一个重要表现,则是听闻圣人之乐可以体会圣人之道,从而提升自身的道德修养。《论语》言:“子在齐闻韶,三月不知肉味”“不图为乐之至于斯也”。三月不知肉味并非因为音律的优美,而是沉溺于舜的圣王之道之中。《左传》中季札观乐时所发的感叹,《论语》中对《韶》《武》之乐所做的评价,都是就其道而言,是沉醉于道,而非沉醉于单纯的钟鼓声律。
孔子早年学乐,亦是学先王治国之道。孔子任鲁大司寇时正礼乐,正是端正理国治政之道。孔子能够教导鲁国乐官之首太师如何奏乐,是以中庸之道,圣贤之意指导乐曲。孔门弟子从师学乐,也是修身。而子游可以弦歌教化武城民众,亦是善用乐的教化之道。贤人之间,以乐声相和共勉:“子与人歌而善,必使反之,而后和之。”孔子应和的歌唱并不是应和声律,而是学其美德用于自身。
正如《孟子》中的记载:“景公……召大师曰:‘为我作君臣相说之乐!’盖征招、角招是也。其诗曰:‘畜君何尤?’畜君者,好君也。”以贤臣美事为主旨作乐,以起到警醒教导后世的目的,其做法直至战国犹存。总而言之,在儒家的观念中,可以被称为“雅音”“正音”的优秀乐曲,从创作、演奏到欣赏都与德性密不可分。(作者系儒学高等研究院尼山学堂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