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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党校(宁夏行政学院) - 《宁夏党校通讯》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价值

作者:雷晓萍    
2023-12-30     浏览(148)     (0)

2022 年 5 月 27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九次集体学习时强调:“中华文明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是中华民族独特的精神标识,是当代中国文化的根基,是维系全世界华人的精神纽带,也是中国文化创新的宝藏。”中华文明包含着很多的元素,其中中华传统法律文化是其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究其源头,可以追溯至上古时期,其延绵不断、辗转相承,最终形成内容丰富、体系完备的中华法系,成为世界著名的五大法系之一,影响整个东亚古代法律的发展。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优秀成分不仅在当时具有先进性,而且在当下也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我们要借鉴传承并赋予其新的时代内涵。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

贯穿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始终的核心:德与法

纵观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整体,虽然其内容庞大,且几千年来一直处于不断演化的过程中,但其中有一条主线一直贯穿其中,就是关于“德”与“法”的关系问题。我国在西周时期确立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并衍生出了一些非常宽缓且先进的制度,例如在刑罚原则上主张矜老恤幼,即对犯罪的八十岁以上老人和七岁以下孩童不追究刑事责任;主张疑罪从赦;将犯罪区分为非终 (惯犯)、惟终 (偶犯)、眚 (故意)、非眚 (过失),并加以区别对待,等等。进入封建社会时期,出现了不容我们忽视的法律儒家化现象,而其核心就是贯穿中国封建社会法律几千年的“德主刑辅”思想。其基本观点认为道德乃立国之本,把德治上升到关系国家强弱、治乱、兴亡的高度,对道德的社会作用给予了充分肯定,但也认为,由于国家治理中存在必须由法律来控制的因素,法的存在仍应有合理的地位,在德治失灵的领域需要引入法治,所谓“出礼则入刑”。古人认为,人是上天有目的的创造物,所以人性也得于天。即所谓“人受命于天,有善善恶恶之性”“天两有阴阳之施;身亦两有贪仁之性”。因此,应当用德去感化人,用刑去威慑人。人的本性可分为“圣人之性”“斗筲之性”“中民之性”,前两者在人群中所占比重不大,这就进一步论证了德、法两手必备的必然性。“德主刑辅”思想,经过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唐时期的不断发展,一直占据主导地位。在法律实践中,经过“春秋决狱”“据经注律”“纳礼入律”的演化,使这种正统法律思想的核心即“三纲五常”等道德伦理观念不断权威化、法律化,始终支配着封建立法、司法活动。

传统法律文化的继承与发展: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

中国古代传统法律中的道德化倾向有其时代、阶级的局限,而且中国古人没有看到,道德是个内涵复杂的体系,内部存在着层次上的划分。一般而言,道德按照行为人的能力可划分为:基本道德和精英道德 (美德)。基本道德与美德的区分如同美国法学家朗·富勒划分的两种道德,即“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基本道德即“义务的道德”是从人类所能达致的最低点出发的,“它确定了使有序社会成为可能或者使有序社会得以达致其特定目标的那些基本规则”。而美德也即“愿望的道德”是以人类达致的最高境界为出发点。前者人人都能做到,而后者只是少数人在特定的情境下才能做到。我国古代的法律实际上不仅把常人必须遵守的道德规范予以法律化,同时也将只有少数人才能做到的美德规范加以法律化了。这样就会用少数人才能达到的标准来要求社会中的大多数人,难免会带来一系列的弊端。

但是,我们应当看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将“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治理模式是非常值得我们借鉴的。道德与法律都属于行为规范,对社会关系都起着一定的调节作用,从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来看,这二者对人类社会的有序发展和不断进步都发挥了重要作用。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国家治理中都有其地位和功能。”事实上,一些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精髓我们一直在传承且不断赋予其新的内涵,例如,西周“明德慎罚”思想下衍生的一系列具体制度不仅贯彻整个古代社会,而且在今天的一些法律制度中也有所体现,我国刑法中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以及疑罪从无制度、罪刑相适应原则等都是其具体体 现 。 另 外 , 中 国 古 代 “ 德 治 ” 与“法治”相结合所产生的关注人伦亲情的做法也值得我们今天思考。例如,亲属之间对犯罪可以相互隐瞒,不应去告发和作证的“容隐制”,它考量的是在刑罚适用上要关注人伦亲情。汉宣帝于公元前 66 年 5 月所下的诏书非常透彻地阐述了这一制度存在的原因:“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这一制度,我们今天也一直在不断探讨,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度中也做了相应借鉴,明确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不出庭作证。除此之外,《唐律疏议》 中规定:“诸盗缌麻、小功亲财物者,减凡人一等;大功,减二等;期亲,减三等。”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古人意识到亲属之爱是人类最基本、最原始、最深厚的爱,亲属间必须要相互关爱。这些做法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家庭的和睦,也确实达到了社会稳定的效果。

不难看出,道德与法律共同发挥作用一直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所在,但在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上,中国古代统治阶级一直以来更偏重于道德的治理。在现代法治思想的影响下,法律的地位有了很大提高,尤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成功,使我们更加坚信法律的力量。但是,国家的治理是综合的、复杂的、分层次的,有些社会现象是道德无能为力的,有些则是法律力所不及的,道德与法律在功能上是互补的。没有一个社会可以完全唯法而治,更没有哪个社会可以完全依赖人们的德性来维持社会秩序。社会规范系统要求法律与道德诸要素形成相辅相成、相互作用的合理结构。我国自古以来的法治发展历程表明:作为社会调控手段,法律是首要的,但仅仅有法律是不够的,道德、习俗等法律以外的调控方式将继续在自己的特定领域发挥特定的作用。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一方面,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只有那些合乎道德、具有深厚道德基础的法律才能为更多人所自觉遵行。另一方面,法律是道德的保障,可以通过强制性规范人们行为、惩罚违法行为来引领道德风尚。要注意把一些基本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使法律法规更多体现道德理念和人文关怀,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强化道德作用、确保道德底线,推动全社会道德素质提升。”“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这是对道德与法律关系的最正确解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在继承中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基础上对二者关系注入的新的 时 代 内 涵 , 使 其 焕 发 出 了 新 的 生命力。

(作者系中共宁夏区委党校 〈宁夏行政学院〉 法学教研部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