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 着 互 联 网 技 术 的快速发展,网络购物因其便利性和快捷性,成为人民 群 众 日 常 消 费 的 重 要途 径 。 许 多 经 营 者 为 了推销商品,吸引消费者购物,推出了网络购物的新型 服 务 模 式 价 格 保 护 。价 格 保 护 旨 在 提 升 消 费者购物体验,购物后在一定 期 限 内 若 商 品 发 生 了降价,则可申请价格保护获 取 差 价 补 偿 。 价 格 保护 中 的 保 护 期 限 一 般 在价 保 规 则 中 约 定 ,30 天 、10 天或 7 天价保等不同期限 。 价 格 保 护 起 到 了 免除 消 费 者 后 顾 之 忧 的 作用,但也有一些经营者利用 格 式 合 同 中 的 优 势 地位,设置不合理的价格保护规则,在价格保护的外衣 下 侵 害 消 费 者 合 法 权益。
针 对 此 类“ 价 保 ”网购纠纷,如何对经营者的不当行为进行规制,对消费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进 行 最大化的保护?
“价保”网购纠纷案例
2021 年 11 月,李某在某购物平台的自营旗舰店购买一双价值 379 元的运动鞋,交易快照显示该商品享受“10 天价保”,赠送价值 28 元棉袜一双。11 月 11 日当天,李某发现该运动鞋价格降至 299元,与其订单实付价款存在 80 元差价,遂向平台申请 价 格 保 护 。 平 台 依 据 其 制 定 的《价 格 保 护 规则》,以原订单含 28 元棉袜赠品,价格保护承诺须扣除赠品价值为由,退还 52 元。李某认为,平台将赠品价值扣除的行为属于捆绑销售,是无效的霸王条款,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平台退还剩余差价 28 元。
法院:扣除赠品价值的“价保”格式条款无效
经法院审理认为,赠品和正价商品不同,需要获 得 消 费 者 的 单 独 同 意 才 能 要 求 其 支 付 相 应 对价。平台依据其制定的格式条款“价格保护承诺须扣除赠品价值”,拒绝退还剩余差价,强行要求消费者保留赠品,形成了捆绑销售,单方排除了消费者自由选择退还赠品获得全额差价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该格式条款无效。该格式条款的无效,不影响价保规则其他条款的效力。因此,平台应当根据“10 天价保”其他条款的约定,向李某履行全额返还差价的义务。法院判定,平台还应当向李某退还差价 28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