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建立健全“奖、贷、助、补、勤、减、免、偿”八位一体、互为补充的资助体系,初步形成了以国家为主、学校为辅、社会为补的资助模式。
一、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本科生每生每年8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0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0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每生每年5000元。
3.优秀学生奖学金:奖励在校期间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科生(含少数民族预科生),其中一等奖学金4000元、二等奖学金2000元、三等奖学金1000元。
4.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主要奖励在学制年限内品学兼优的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不包括MBA/MPA研究生和定向、委培等在职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一、二、三等级,各等级所占比例及奖金数额由各学院自定;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生每年18000元,比例100%。
5.社会捐资奖助学金: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学校捐赠设立的,专门用于奖励和资助品学兼优或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的专项奖助学金。
二、国家助学贷款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本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在校期间利息由国家承担。助学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助学贷款利率按照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30个基点执行。
2.国家助学贷款分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有贷款需求的学生可向户籍所在县(市、区、旗)的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咨询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未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地区,可向高校学生资助部门咨询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同一学年内不能同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三、国家助学金
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含预科生),我校资助标准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硕士研究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7200元,博士研究生为每生每年18200元。
四、困难补助
1.专项困难补助:包含新生专项补助、寒衣补助、伙食补助和返乡补助等,用于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2.临时困难补助:用于资助学生家庭突然遭受严重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故、家庭成员或学生本人突患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的经济困难。
五、勤工助学
勤工助学是学生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等。学生可通过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参加校内岗位工作。
六、学费减免
全日制本科生中符合无生活来源的孤儿、烈士子女及其他国家政策规定的学生可申请全额减免;当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且符合学校减免政策的可申请部分减免。
七、绿色通道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在开学报到时,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先办理入学手续。
八、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
中央高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县以下(不含县级)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补偿学费或代偿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本科生每生每年不高于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
九、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军士(原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