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近日,一则《孩子先喝饮料后结账,超市要求10倍赔偿!先喝就算盗窃?》的新闻引发了众多网友的关注和讨论。一位母亲带着孩子在超市购物时,因孩子口渴难耐,母亲便随手从货架上拿了一瓶饮料,打开给孩子喝了几口。然而,当这位母亲拿着打开的饮料瓶到柜台扫码时,超市老板却拒绝结账。老板认为,在没有结账的情况下,提前喝了饮料属于盗窃,并要求她10倍赔偿。但这位母亲却不乐意了,她认为孩子口渴一时忍不住才提前喝了饮料,事后也一定会按原价付钱,为什么就属于盗窃了呢?
对合同订立过程的法律分析:
从法律角度而言,顾客在超市的购物行为属于买卖行为,双方之间会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的法律规定可知,合同的订立一般由三个部分构成,分别是:要约邀请、要约以及承诺。
所谓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目的在于向不特定的潜在客户散布商品交易的信息,以引诱对方向自己发出交易邀请,其最常见的表现形式有纸质广告宣传单、拍卖公告以及各类电视、网络商业广告等。虽然其有传递交易信息、激发交易效率的功能,但就合同订立而言,要约邀请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并非合同订立必不可少的法律步骤之一。
而要约则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其目的在于向意定中的特定交易对象发出订立特定合同的法律请求。为此,要约必须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即标的、数量及价格,其生活化表述则是——我想买或卖几个东西,多少钱,你干不干?因此,要约是合同订立的必要前提;没有要约,则没有合同。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是受要约人就要约人向自己发出的订立特定合同的法律请求的肯定性回应,是受要约人对要约的认可,承诺生效则合同成立。
对超市购物活动的法律分析:
从合同订立的一般过程分析,在超市购物活动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三个:
第一、是否存在要约邀请,主要表现为什么?笔者认为,超市将商品摆放在货架上并标明价格就是“要约邀请”,意在通过对商品及其价格的展示,吸引、激发顾客的购买欲望。当然,也有网友提出了不同认识,认为应将上述行为定性为“要约”。对此,笔者认为其不妥之处有二:其一、该种形式的“要约”可能因为超市标价错误或打折活动,而可能不符合“要约内容应当具体确定”的基本条件;其二、如果将上述行为定性为“要约”,“顾客选购商品的行为”自然就是承诺,那该如何解释顾客又将商品还原到货架甚至商品扫码后又不予购买的行为?难道那意味着违约?显然这既有违社会实际,也有悖公序良俗。
第二、要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是如何体现的?对此,笔者认为,超市购物活动中的要约一般是指超市对顾客选购商品计价后的告知行为,而并非顾客选购商品的行为。原因在于如果将顾客选购商品的行为定性为要约,超市计价顾客选购的商品自然是承诺,那意味着一旦超市计价后买卖合同就成立了;但那将引发许多不必要的合同纠纷,如顾客未带资金或资金不够而无法支付时,就意味着违约。而将超市对顾客选购商品计价后的告知行为视为要约,则合同成立的权利完全掌握在顾客手中,将更加符合我国法律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三、承诺是如何做出的?笔者认为,顾客对超市商品计价后告知行为的完全同意即为承诺。如果顾客在超市对选购商品完成计价后有不同意见的,可以选择提出不购买或购买部分商品的主张,此为新要约,此前要约归于无效;对此,超市如不同意,则意味着对新要约的拒绝承诺,合同无效,顾客不承担责任;如超市同意,则意味着对新要约的承诺,合同成立。
法律结论:
综上所述,本案中,超市将饮料摆放在货架上并标明价格是“要约邀请”的表示;顾客选购商品的行为是顾客为合同订立作出的准备工作,并不具有法律意义;一般情况下,超市计价顾客选购商品并告知价格的行为是“要约”的意思表示,而本案的当事人在“要约”尚未成立时直接饮用饮料的行为,的确构成对超市饮料所有权的侵害,但并不构成“盗窃”,因为当事人并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是主动提出了原价购买的请求,因此,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对此造成的损失应按照“补偿性原则”予以赔偿,以弥补造成的损失,即损失多少,补偿多少,而不能强行主张超出10倍损失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