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华大学 - 《南华大学报》
西窗法雨
作者:法学181班 刘 顿
开的是西窗,下的是法雨,窗小,雨亦不大。
《西窗法雨》是中国政法大学刘星教授的作品,于1996年在连载于南方周末,后于1998年出版,每一篇都是千字小文,以西方法律案例引出法学理论或者是法律原则最后又会引申到中国的法治建设,对中国司法作出评价。文笔隽永优美,文章篇幅短小,适合在闲暇时读上两三篇。
在《苏格拉底的慎重》这篇文章中,苏格拉底由于得罪了一些自以为是的学者(又称"诡辩学者),于是,这些"智者"便利用雅典荒诞不经的法律,控告苏格拉底传授对诸神不敬的学问,腐化及误导青年,并且还把他送进了监狱,他被判饮毒而死。临刑前,苏格拉底的学生克力同来看他并告诉他,朋友决定帮助他越狱,而且一切已安排妥当。可是苏格拉底却坦然自若,表示不越狱。克力同提出各种理由来说服他,告诉他雅典的法律不公正,遵守这样的法律简直是迂腐,但仍然无效。苏格拉底还反问:越狱就正当吗?对一个被判有罪的人来说 即使他确信对他的指控是不公正的 逃避法律制裁难道就正当了?有没有一种服从任何法律的义务?经过与克力同一番探讨后,苏格拉底最后还是选择了饮毒。
在一般中国人看来,法律竟然本身就不公正,为什么还要服从呢?苏格拉底的做法实在令人感到困惑不解。作者则借此引出西方法律文化方面的深层意识,必须慎重对待自己认为不好的法律,把自己的标准强加于别人,容易导致没有理性没有秩序而只有暴力。
法治家奥斯丁曾毫不犹豫地说恶法亦法,邪恶的法律也是法律。然而,另有一些充满激情的西方人认为法律必须是正义的化身,邪恶的东西根本不能成为法律。颇为刺激的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法庭为了更好的审理与纳粹德国法院有关的案件,将第二种观点作为判断法律的尺子,将纳粹德国的法律划在法律范围之外。
在《恶法非法》中,有一个关于纳粹德国的案件,一个盖世太保将一名窝藏逃犯的德国人击毙,战争结束后,这名德国人的妻子状告盖世太保犯有故意杀人罪。可是这名盖世太保分子用1945年德国国会通过的法令来为自己辩护,认为自己是执行公务,执行法律。显然,如果承认德国的法令是法律,那么审判该市太保将会成为一个非常困难的事情,因为无法证明他有罪。于是德国联邦法庭利用自然法的精神,将正义与否作为价值判断的尺子,否认了法令的合理性,认为任何有良知的人都不会执行这样的法令。盖世太保的辩护理由就这样被驳回了。
在西方,人们认为正义就是法律的讲法。这表明不少西方人士将正义作为法律制度的尺子。这种观念表达了一个深层的法律心态。法律和正义完全就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当然这只是西方法律思想中的一个观点,更多的人们一方面希望法律是神圣的,另一方面又希望法律可以排除价值判断的干扰。
除了借案例来说明分析西方法律思想的深层心态,对于法律效力的阐述,也可以说是本书的重点。不止一篇文字中,刘星先生都阐释了这样一个观点:法律指效力,不在政府之强制力,而在一种公意。比如在《追踪法律的效力》中,刘星直言,法律的效力不是来自“统治者的意志”,尤其是心理学的威吓式统治意识;在《理解法律的新视角》中,借哈特的《法律的概念》强调法律的效力不在其强制力,而在社会认同;在《法律的最终效力》中,刘星又再次总结说:要谈“法治的国家”,首先就要谈国家行为的规范约束,而要谈国家行为的规范约束,似乎就要说法律的最终效力来源于社会规则。这些思想为我们理解法律提供了一些新的思路。
作者笔锋犀利中带有含蓄,启示我们如何用正确的态度去面对生活,衡量善恶;让我们用发散的思维去思考当今中国的问题,且点缀着一些完善中国法治的方式。“好雨知时节,当春乃发生”这本书正如其名,恰似一场春雨,滋润了我们当代大学生的人文情怀,为我们开启了一扇法治之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