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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大学 - 《南华大学报》

“拥有一个能拉上窗帘的家是我们做人的基本感觉”
———浅谈“以多种方式侵害隐私权”的热点问题

作者:法学176班 张轩豪    
2019-12-30     浏览(74)     (1)




新时代,万物互联。互联网技术发展呈高速发展态势,它大幅度的刺激着经济市场的有效需求。虽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但在市场经济繁荣的已有大背景下,如何把上层建筑踏实、平稳的建成,是新时代的严峻挑战。互联网之所以取得如此巨大的成功正是因为它加强了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拓宽了社会融合的渠道,真正的做到了弹指间,心无间。这完美的契合了全球一体化时代的必然要求以及吻合人类文明进展过程的必然使命,但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而网络暴力以及“隐私权”的名存实亡便是不平衡发展的一角缩影,“制造网络暴力、侵犯隐私权”已然对我们的社会意识形态和道德、法律的界限提出了多形式多方面的严峻考验。
首先我们先宏观明晰下有关隐私侵害问题的几种客观形式:(1)非法入侵。网络云空间作为个人的私人领域,是现代法律隐私权的重要保护领域之一,未经当事人同意,通过非法手段侵入他人多媒体设施,构成侵害隐私权事实;(2)不当获取。个人私密信息是最重要的隐私内容之一,是隐私权的主要体现客体。因此,未经当事人同意而在当事人传播相关信息的过程中,对其个人信息进行拦截或非法截取,显然也形成了对当事人隐私权的非法侵害; (3)窃听、窃取、删除。未经当事人同意、利用骇客技术窃听他人网络电话或者网络聊天内容,窃取他人的信息抑或对其进行私自删除这些都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害,理应当承担侵权责任;(4)伪造、修改他人私人资料。这种侵权行为是指非法侵入他人电子设施,恶意伪造、修改他人的资料,以使自己获得非法利益或者不获得任何利益;(5)骚扰。这种行为主要是指利用恶意代码将搜索软件的首页设置为色情网站,发送大量的邮件造成对方的邮件瘫痪、发送病毒、发送色情消息,直接将非法软件镶嵌进用户的浏览器等;(6)披露。指未经他人同意将他人的网络姓名等个人信息资料予以公开;(7)监视。一般是指在网络传输的某一个环节设置监视软件,从而使他人的一举一动都在自己的监控之下,类似于现实世界中的隐性摄像头。
明白了侵权的主要形式后,我们应以从个体推广到整体的方式来思考相关社会侵权问题,比如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的“蔡徐坤事件”,其演变过程清晰明了,艺人在海选视频中的表演,转变为血淋淋的恶搞视频。修剪视频的速度很慢,但从道德越过法律的界限的转变却很快,一开始哔哩哔哩视频网站(以下简称B站)以及众多网友们仅是出于以搞笑为目的对当事人蔡徐坤进行的“恶搞”。止于此,这些问题我们只能放在道德的方面去谈,但网络热度之火爆,视频点击量记录的不断刷新,使B站正式开始了他们在法律边缘的疯狂试探。B站肆意播放蔡徐坤拿着“自己”的“脑袋”跳舞的视频,给当事人以及其相关人员造成了难以弥补的创伤,是典型的侵犯个人肖像权的违法表现。
通过既定事实,找寻客观规律,我们不难看出,当代法律对隐私权未能充分保障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重要原因:(1)网络的隐匿性太强,涉及面又太广,常常出现“法不责众”这一荒诞现象,以至于无法追及法律责任至个人; (2)媒体形式多样,网络自媒体种类丰富,但合法合规的经营媒体却不是当今该行业的行业底线;(3)网络侵犯个人隐私权时常常是通过对某一个公共熟知的事物或现象,以此来“含沙射影、指桑骂槐”达到侵害他人的目的,如曾轰动一时并多次审理的“范冰冰案”,毕成功就是通过MISS.F来进行对当事人名誉权侵犯的。虽未曾点名道姓,但群众根据简单的理解便能够直接把矛头直指向受害人。
我国在隐私权方面保障不足,正如作家陈村所写的“拥有一个能拉上窗帘的家是我们做人的基本感觉”就是关于隐私最经典的诠释。因此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去保障隐私权:应顺应立法大环境下针对新形势的隐私权的侵害,进行立法上的改革,使法律制度顺应时代的发展,并迈出越于时代要求的一小步;针对实务方面,应纳入新兴的监察体系概念,把培养有关隐私权的监察、保护责任意识以及明确隐私权作为社会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扭转执法人员对其内涵的根本认识,深化隐私权作为基本人身权利的根本地位。进而真正保障隐私权。
不轻易侵犯他人隐私是对他人尊重的最基本表现,正可谓“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在我国,人民群众当家作主,人民群众的尊严及一切基本权利的切实保障是我国为国之根本。十九大以来社会主要矛盾变更,人民针对精神以及文化需求相较于以往更加深刻。因此,针对隐私权等其他涉及精神方面的基本人身权利,需要我国行政、立法、司法三方机关以及相应的学者和广大人民群众锲而不舍的努力。“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毕竟,我们都想拥有一个能拉上窗帘的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