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因家中有新生儿和老人,齐某就将自家宠物犬拴在门口饲养。一天,邻居张某路过时被这只宠物犬咬伤。于是,张某报警要求齐某赔偿。齐某认为,自家宠物犬性情温顺,是张某的过激举动导致了事故发生。监控记录显示,张某第一次经过宠物犬身边时,该犬并没有任何动作。随后,张某折返并将手中类似可乐罐的物体向宠物犬掷去,并反复踢踹宠物犬四次。第五次时,宠物犬猛扑并咬住张某的腿,导致张某受伤。观看监控记录后,齐某、张某二人协商未果,张某便起诉至法院,要求齐某承担赔偿责任并将宠物犬饲养在家中。齐某认为自己按规定合理养犬,因特殊原因将宠物栓放在门外饲养。该犬虽然在门外,但仍属在自家范围内活动,并未占用公共空间和扰乱邻居生活。相反,张某被宠物犬咬伤,是其自身挑逗行为导致,其本人存在过错。
审判结果:
法院审理查明,齐某饲养的宠物犬虽然将张某咬伤,但张某恶意踢踹宠物犬的行为已经超过了正常的挑逗范畴,也是其受伤的原因,因此,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案情分析: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基本宗旨是着重保护受害者的利益,并以此达到规范动物饲养行为的目的。正是基于此种考虑,法律明确规定只有在被侵权人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能够减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责任。本案中,齐某将宠物犬圈养在自家私人区域内并束有狗绳,已尽到了相应的防范义务。而张某主动挑衅,数次踹狗,已超出正常逗狗范畴。张某明知有遭受该宠物犬咬伤的风险,却依然冒险行事,损害是其故意造成的。因此,法院认为可以借此免除动物饲养人齐某的赔偿责任,原告张某应自行承担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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