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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大学 - 《聊城大学报》

建国后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体系建设

作者: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秦正为    
2019-09-30     浏览(330)     (0)




  新中国建立后,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人民,以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制度理论为指导,在继承和发展中国革命时代的制度体系建设经验和苏联经验基础上,进行了初步的实践探索,逐渐构建起了一整套相对完整的政治制度体系,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相应调整,从而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最终形成奠定了坚实基础。
  建国后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体系的建设。还在建国前夕,以毛泽东为代表的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就对新中国的政治制度体系进行了设计。比如在国体方面,1949年6月30日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指出:“总结我们的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并系统阐述了其根本问题。比如在政体方面,1949年9月22日,周恩来在《人民政协共同纲领草案的特点》中再次指出:“新民主主义的政权制度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它完全不同于旧民主的议会制度,而是属于以社会主义苏联为代表的代表大会制度的范畴之内的。但是也不完全同于苏联制度”。1949年9月,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召开,通过了《共同纲领》,以“临时宪法”的形式规定了国家的国体和政体。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等,不仅在事实上而且在法律上正式建立起了中国的国体、政体和根本政治制度。同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共同纲领》代行国家宪法的职能结束,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统一战线组织形式、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具体体现继续存续和发展。继1947年建立内蒙古自治区之后,新中国又相继设立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等。以1950年建立的天津市居民委员会为代表,各地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逐渐建立。至此,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和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作为新中国社会主义的基本政治制度,以《宪法》、《选举法》、《组织法》等为代表的法律体系,都在逐渐形成或最终确立,同时也表明新中国在建立之初就构建起了配套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体系。尽管在后来的“左”倾错误的冲击下,这些制度一度遭到冲击,但即使在“文化大革命”中,“我们党没有被摧毁并且还能维持统一,国务院和人民解放军还能进行许多必要的工作,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根基仍然保存着,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还在进行,我们的国家仍然保持统一并且在国际上发挥重要影响。”这从一定程度上说明,这种制度体系具有牢固的稳定性和强大的生命力,因而也是社会主义中国的根基。
  建国后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体系的特点。第一,具有中国特色。从国体看,中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既不是西方的资产阶级专政,也不同于苏联的无产阶级专政,而是在概念上有“中国特色”、在内容上符合中国国情,易于为人民群众所接受,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各个革命阶级的联合专政。从政体上看,是真正体现“中国特色”的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权组织形式。从党际关系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特色”的统一战线形式。从国家形式看,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的单一制国家下的民族地方自治制度。第二,具有社会主义性质。尽管形式或表述有不同,但中国的政治制度体系其实质是社会主义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是无产阶级专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前提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前提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归结起来,这些制度的核心在于工人阶级的领导、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民主、社会主义中国。第三,具有过渡性。由于新中国建立后,是由新民主主义社会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因而反映在制度体系上也表现出过渡性。如人民民主专政的各革命阶级的联合专政,包括民族资产阶级、小私有阶级等,而在三大改造完成后则表现为更为纯粹的无产阶级专政。如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开始包括民族资产阶级的政党,而在三大改造后则主要是各劳动者团体间联合阵线和统一战线。同时,这些制度还要经历磨合、动荡和考验,才能逐渐趋于稳定。第四,具有体系性。这些政治制度是一个完整的制度体系,包括国体、政体、具体政治制度和各种体制。国体决定政体,政体决定具体制度和体制,并且它们之间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共同构成新中国政治制度体系的基本框架。尽管有些制度,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还不尽完善,但其体系性已经初步具备。第五,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一方面,这些制度的形成,是历史的选择,是人们的选择。在历史上曾经有过君主立宪、民主共和、“以俄为师”等许多方案,但最终中国选择了这样一些制度,说明其符合历史规律和人民愿望,有强大的历史动力的支撑。另一方面,这些制度的演变,有修修补补,也有“大破大立”,但其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最终大浪淘沙始见金、风雨过后见彩虹,说明其符合中国国情,有深厚的生命力根基。
  总体而言,新中国建立后,以毛泽东为核心的第一代中国共产党人带领全国人民在建立新政权和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方面进行了艰难探索,有历史曲折,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建立,为当代中国一切发展进步奠定了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这是被《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所肯定和十七大以来党的历次代表大会所明确阐述的,习近平同志在多种场合也予以多次强调。2019年4月1日出版的第7期《求是》杂志发表了习近平的《关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几个问题》,其中指出:“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建设,有改革开放前和改革开放后两个历史时期,这是两个相互联系又有重大区别的时期,但本质上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在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开创的,但也是在新中国已经建立起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并进行了20多年建设的基础上开创的。虽然这两个历史时期在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思想指导、方针政策、实际工作上有很大差别,但两者决不是彼此割裂的,更不是根本对立的。不能用改革开放后的历史时期否定改革开放前的历史时期,也不能用改革开放前的历史时期否定改革开放后的历史时期。”“正确处理改革开放前后的社会主义实践探索的关系,不只是一个历史问题,更主要的是一个政治问题。”因此,认真总结建国后的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建设,不仅是对历史负责,也是对未来负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制度清醒和担当。
  (节选自秦正为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9年版。有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