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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学 - 《湘潭大学报》

以教学改革践行法治建设———访法学院欧爱民教授

作者:刘建湘  ■记者    
2010-05-10     浏览(378)     (0)




  质疑“驾考合一”文件,挑战“身高歧视”规定,我校法学院欧爱民教授创新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在全国率先推出“当事人教学模式”,挑战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接连成功,在全国引起了广泛反响。欧爱民教授通过教学改革践行法治的做法,不但为我省的法制建设作出了贡献,而且在法学教学改革上,也是一种全新的思路。
  这一模式是如何产生的,在法学教育上“新”在何处,对于法治建设有何意义,如何看待这一模式……带着一系列疑问,记者采访了“2009年度湖南省最具影响力法治人物”、我校法学院欧爱民教授。
  记者:您是基于怎样的考虑而推出“当事人教学模式”的?
  欧爱民:之所以会推出“当事人教学模式”,是因为我长期从事法学教育,总觉得单纯的理论灌输存在问题,既不利于学生的实务能力的培养,也不利于学生的社会责任心与职业操守的培养,因此,总想对传统的教学方式进行改革与完善。
  2009年我和学生利用《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成功地将规定“驾考合一制度”的规范性文件废除。事后,我对此一教学活动进行了总结,认为应将之进行理论上的梳理,于是我在诉讼法学上借用了一个概念,将该教学模式命名为“当事人模式”。
  当事人模式中的“当事人”有两种涵义:一是法学意义上的当事人。学生是以案件 “当事人”的身份直接参与相关案件的处理,案件结果与学生息息相关;二是教育学意义上的当事人。
  学生始终处于教学活动的主体地位,全程参与并控制整个教学活动。
  记者:“当事人教学模式”现在集中于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产生了广泛影响。在教学中,您如何引导学生对热点事件进行理论分析,找出存在的法律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呢?
  欧爱民:当事人模式的教学内容是特定的,主要包括如下五个方面:一是法规、规章、条例的违宪审查;二是“两高”司法解释的违宪审查;三是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四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五是公益性诉讼。因为法规、规章、条例、司法解释的违宪审查难度很大,启动起来很困难,在条件成熟时,可能会针对一个司法解释提出违宪审查。现在政府信息公开是一个热点问题,也是一个关系民生的重大问题,我们计划选择一个政府职能部门要求它们公开财政预算与收支情况。
  规范性文件俗称红头文件,其所存在的问题较多,为当事人模式提供了大量的教学案例。规范性文件之所以会频频出现问题,其主要原因有二:一是行政主体的法治意识需要进一步加强;二是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缺乏民主性,公众参与程度不够;三是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力度不强。
  记者:公民挑战规范性文件,对法治建设、权力制约有何重大意义?
  欧爱民:公民挑战规范性文件是公民法治意识与权益意识高涨的表现。挑战规范性文件是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行政主体进行监督,使其不能制定侵犯公民权益的规范性文件。现在有许多社会问题是由违法的规范性文件所引发的,因此挑战规范性文件就是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所必须。
  公民有权监督红头文件,就会产生一个效果———行政机关必须认真对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审查问题,否则就有被撤销的可能。
  记者:英国功利主义法学创始人边沁有一句关于法制改革的名言,即“自由的批判,严格的服从”,您是如何看待的?
  欧爱民:法律是实现社会公正、维护平等正义的工具,我们不但要自由的批判,而且更应在现有的法律框架推动不合理制度的废除。当规范性文件违法,并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时,一个具有权利意识的公民就必须利用现有的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记者: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对有问题的规范性文件提出质疑,进行审查,如何从学者挑刺、公民上书迈向为一种制度性设置,“当事人模式”能走多远?
  欧爱民:我国的法治建设发展到现在,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不同于西方,我国行政诉讼法没有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范畴,而是开辟了另外一条救济和监督途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可以向有关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提出审查申请。接到申请的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因此,任何公民均有权监督红头文件,但是由于该新型的维权模式还“身在闺中无人识”。因此,我们所进行的每一次挑战活动均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