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让斑马线”文明行动始于2017年下半年,发起至今,各地斑马线礼让情况明显好转,礼让已经成为市民的日常习惯。 其实,“礼让斑马线”作为一项城市文明指标,不仅是道德层面的问题,更是公民的法律义务。我国道路交通法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四十七条对于机动车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的处理方式,存在两种不同的表述,给一些驾驶员带来了困惑。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适用于没有交通信号灯的道路,此处的表述为“避让”,存在进一步细化的空间;针对有信号灯道路的第一款规定,由于交叉道路的信号灯之间难以避免的“时间差”,产生行人穿越过程中信号灯由绿变红的情况,也会造成车辆驾驶员在“减速”和“让行”之间难以抉择。交通事故会直接对市民的身体健康造成威胁,路权分配的任何模糊都可能是致命的:公安部交通管理局2017年上半年发布的数据显示,近三年来全国共在斑马线上发生机动车与行人的交通事故1.4万起,造成3898人死亡;机动车未按规定让行导致的事故占了90%。
由此可见,时常以文明风尚的面目出现在公众视野的“礼让斑马线”是一条重要的法律操作规范,对因信号灯时间差、路口无信号灯等原因产生的路权模糊地带加以明确。例如,在无信号灯路口,或者即便在己方方向是绿灯的情况下,机动车也不得迫近人行横道与行人抢行。仅这一条规则就避免了很多交通事故,并有效促进了城市精神风貌建设。尽管礼让的基本原则得到了宣传,但实践中仍然有一些情况值得关注:
案例一:某市交警大队巡逻民警在道路执勤时,发现一辆机动车行驶至路口时,有很多行人正在斑马线上通行不仅没有避让,反而在人群前疯狂鸣笛,并加速从人群中穿过。执勤交警随即上前将违法车辆依法拦截,当即对违法驾驶人进行了记3分,罚款50元的处罚。
案例二:司机某甲按交通灯指示正常通行,此时路口行人突然闯红灯抢行,某甲只能在斑马线上急刹车,仍然被抓拍,按照不礼让斑马线相关规定罚款扣分。
上述现象表明,“礼让斑马线”需要法律义务和道德建设同时支撑。交通法规的强制力只能保护行人通行安全的底线。而保障通行效率和建设交通文明则需要行人和车辆基于道德准则积极互动,友好合作。个别机动车驾驶员依靠粗暴鸣笛的方式吓阻行人进入斑马线,首先是不文明行为,若是在交通灯时间差阶段抢行,理应按照相关规定处罚。但也侧面反映出视频抓拍的执法方式只对车辆产生威慑力,而对行人缺乏管束。在交通资源紧张,时间成本较高的地区,一些行人依仗“礼让斑马线”规则乱穿马路成为机动车通行的沉重负担,有时迫使时间紧张的机动车驾驶员只能高声鸣笛宣示自己的正当路权。“礼让斑马线”实行以来,行人不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行人不按交通信号灯横穿道路;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行人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等行为屡见报端,此类行为在交通高峰期会加剧拥堵,并且使很多驾驶员无辜“躺枪”。文明行为不应当成为一种负担,“礼让斑马线”是斑马线前人车的友好合作,互相礼让。在加强司机教育的同时,也应当注重对行人的执法和教育。目前的执行标准导致很多按照法律法规行驶,仅仅是由于行人的乱穿马路行为而 “躺枪”的情况出现。实际处罚流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充分考虑行人违反交通规则导致驾驶员反应不及的突发状况,不宜一概而论。
行人的良好行为不仅可以减少机动车文明礼让的成本,有利于规则的长期运行,更能在道德和心理层面给驾驶员带来更多的正向激励。今年4月15日,青岛西海岸新区真情巴士52路驾驶员李小莉,驾车行驶到没有红绿灯的路口停车礼让斑马线上的行人时,一名6岁小男孩向她鞠躬致谢,“鞠躬男孩”的事迹被人民日报、央视新闻等媒体广为报道。当事驾驶员表示:“被突如其来的这一幕深深感动了,心情久久未能平静……没想到一次小小的礼让,能换来一位儿童的感恩,我会继续努力干好工作,服务好广大乘客。”可见“礼让斑马线”虽然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作为依据,亦可以依靠行人和驾驶员之间有人情味的互动获得成倍的效果。针对青岛公交公司黄岛分公司的一次访谈亦表明,驾驶员们对行人的良性互动(主动合作、致谢等)印象深刻,早在“礼让斑马线”治理活动之前,黄岛地区的高斑马线前礼让率就是在一点一滴的模范效应和暖心善举中得到维持。文明行动和法规强制并非泾渭分明,而是良性循环的关系。
“礼让斑马线”看似一条简单的交通规则,实在是法律规范、合理执法、道德宣教的系统工程。在管理驾驶员的同时,也呼唤行人与驾驶员和交通管理部门的通力合作,共同维护良好的城市风尚。
(作者是法学院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