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 - 《中国政法大学校报》
砥砺学术,辩研精要:2009 年民商经济法学院秋季论坛
作者:张凯月
第一场:小产权房,限还是放第一场论坛由商法研究所所长王涌 教授,经济法研究所符启林教授、薛克鹏 教授,社会法研究所赵红梅教授,民事诉 讼法研究所陈汉教授担任主讲。特邀嘉宾 北京大学法学院甘培忠教授担任点评。第 一场由经济法研究所的徐晓松教授主持。
薛克鹏教授对小产权房进行定义,他 认为,小产权房是相对于城市正规途径建 设之外的住房,主要集中于农村。虽其出 发点是提高农民收入、平抑城市房价,但 由于种种原因,却导致了农民失业、粮食 威胁等一系列问题,且并未达到平抑房价 作用。因此,他认为应当限制小产权房。符 启林教授则针锋相对地表明了自己的立 场:应当放开小产权房建设。王涌教授认 为小产权房之所以蓬勃发展,取决于天 时、地利、人和三个要素,天时即九十年代 房地产政策的失误,地利指法律无法对小 产权房进行有效限制,而人和则指各利益 集团的利益考虑。在探讨这个问题时应当 多方面考虑,不能一味否定或肯定。陈汉 则将论点主要集中于集体所有权,这与王 涌教授不谋而合。赵红梅教授提出了“所 有权是权吗”、“小产权房为何便宜”、“放 开小产权房有何障碍”等一系列问题,并 表示支持限制小产权房。
激烈的互动结束后,甘培忠教授对本 场专题讨论进行了点评,他称赞了主持人 的应变能力,归纳了主讲人的观点,总结 了面对小产权房的问题要“放中有限,限 中有放”的结论。
第二场:调解制度与民事权利的保护第二场论坛由民事诉讼法研究所副 所长纪格非、教师邱星美,民法研究所教 师于飞,商法研究所教师范中超担任主 讲,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范愉担任点 评人。本场由民事诉讼法研究所所长宋朝 武主持。
邱星美主要讲述了调解制度的历史 根源、我国实行该制度的背景和原因及其 发展变化,并提出自己的一些合理性思 考。于飞则从民法的视角阐述了自己的观 点,他认为民事实体法的明确规定与调解 的较大弹性会存在一个调解边界的问题, 但他对于调解制度持保留意见,并认为民 事实体法应为调解制度提供技术性约束。 范中超以国债危机为例阐述了自己的忧 虑,指出日益精致繁琐的诉讼程序使当事 人产生对程序的恐惧而寻求调解,使得调 解更易被某些利益集体操控。纪格非副教 授总结了前几位主讲人提及的调解制度 中的一些问题,包括过分强调调解的工具 主义而忽视价值和政治化倾向明显,建议 应使调解制度与政治脱钩并强调法官对 调解的权力干预。
范愉教授对此次讨论进行了点评,她 指出,多数人对于调解制度存在怀疑和否 定的现象是正常的,但她认为由于民间秩 序文化与国家法律的一些脱节,调节制度 能更好地保护民事权利,是对多元价值选 择的变通,而我国法律和法院内部规定也 有对调解制度的相应规范,因此调解制度 的利比较明显。
第三场:网络技术发展与知识产权制 度的应对第三场论坛由知识产权研究所张今 教授、李玉香副教授、陈健副教授担任主 讲,知识产权研究所来小鹏所长、经济法 研究所刘继峰、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 罗莉担任点评嘉宾,知识产业法研究所冯 晓青教授担任主持。
张今教授从技术、制度运行和法律保 护方面进行了陈述。她认为,数字网络对 我们的社会生活的影响是全国性的,而互 联网对知识产权法,特别是著作法,影响 更为巨大。但数字技术改变了已有的著作 权格局,打破了传统的作者与使用者力量 对比的平衡关系。而后出现的信息网络传 播权,使得著作权保护制度得以实施,为 版权化这一产权制度在数字环境下的实 施创造了条件。李玉香教授进一步阐述了 互联网对知识产权法、著作法的影响,并 对新的侵权行为提出了一些对策。一是加 强立法,使之具有前瞻性;二是把国家的 经济利益、经济安全和产业的利益作为参 考点,以达到利益的平衡。陈健教授则着 重讲解了互联网技术出现以后专利的审 查问题。刘继峰教授从经济法角度探讨了 怎样发展与应对知识产权法与经济法、反 垄断法的关系。他同时指出网络经济具有 扩散性,在此基础上涉及的垄断问题具有 外部性和规模效益,对于这些挑战,我们 需要将消费者推至第一位。
罗莉教授提到知识产权法与技术的关 系十分密切,现代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原有 的作者、传播着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平衡 被打破,我们应该从立法、司法方面予以修 正来避免一些问题的出现,也可以尝试设 立一种新的传播方式。来小鹏教授指出知 识产权问题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它的涉 及面十分广泛,而今天讲的应对,只是在这 个环境下,对知识产权引发的新的问题的 应对,网络技术是不存在是否合理、是否合 法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使用它。这不仅 是一种法律问题,更是一种利益问题,各国 背后的利益之争才是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