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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 - 《山东大学报》

梁慧星作侵权责任立法问题报告

作者:章赛红张钰欣再欣    
2009-11-18     浏览(226)     (0)

  本报讯 11 月13 日晚,民法学界著名学者、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学 部委员、山东大学法学院前院长梁慧星教授在洪家楼校区法学院逸夫法 学楼为同学们作了题为“关于侵权责任立法若干问题”的学术报告。
  梁教授的报告主要围绕侵权责任法的第三次审议稿展开,重点在于 阐释第三次审议稿与过去相关立法文件相比的完善和意义所在,并按照 审议稿的结构顺序依次涉及了归责原则、安全保障义务等诸多备受关注 的法律问题。在讲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问题时,梁教授指出, 社会救助基金只关注抢救费用是远远不够的,应该把关注的重点放在精 神损害赔偿上。正因为梁教授的坚持,第二次审议稿第53 条中的“需要 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费用”变更为“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 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一字之差,使我们充分感受到了梁教授对 于民生的关注以及以坚持科学立法的严谨态度。
  梁教授还阐述了他个人对于2008 年汶川地震所反映出的建筑物缺 陷损害问题的特别思考。 (学生记者章赛红张钰欣尹再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