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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东方学院 - 《东方学院》报

第十七届省级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评选活动落幕

黑龙江东方学院获“省级文明单位” 称号

作者:本报记者 孙川    
2015-06-03     浏览(123)     (0)

第十七届省级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评选活动结束,我院荣获“省级文明单位”称号。为创建省级文明单位,我院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并启动申报工作,副书记左长滨接受考核组询问并答辩。


  本报讯 第十七届省级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评选活动于日前落幕,本次活动以 《黑龙江省文明城乡创建标准》 《黑龙江省文明行业管理办法》 和 《黑龙江省文明单位测评体系》等文件为评选依据。经过逐级审核,总评答辩和材料审阅,我院荣获“省级文明单位”称号。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地各部门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大力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人的文明素质和城乡文明程度进一步提升,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2年,经过多年的积淀和全院师生员工
的共同努力,我院荣获“全省高校系统文明单位标兵”,实现了我院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跨越式发展。按照有关规定,我院在获得“全省高校系统文明单位标兵”荣誉称号满两年之后,即获得“省级文明单位”的申报资格。学院理事会、行政和党委决定启动“黑龙江东方学院创建省级文明单位”的相关工作。
  为此,学院专门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于今年2月4日启动了申报工作。经过逐级审核,3月24日,第十七届省级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评选活动考察组莅临平房区,对区内各申报单位展开考察。学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左长滨亲赴平房区城管局接受了考核组的询问并应询答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