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大学 - 《烟台大学报》
《物权法》尘埃落定后的涟漪
文章讲述了作者听完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海坤关于物权法的讲座后,对物权法确立历程和作用的理解和思考。作者认为物权法在保护私有财产、定纷止争、促进政府与公民和谐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指出了物权法在公、私利益保护上的进步和突破。作者还表达了对个人利益观的思考和勇气的重要性。
最近听了苏州大学博士生导师、法学院教授杨海坤教授的名为“从公法角度看物权法”的讲座,颇有感触。并命题为“《物权法》尘埃落定后的涟漪”。
新中国大陆的第一部《〈物权法〉草案》自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起草,2002年12月份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历经17个年头,八次审议之多,最终以高票通过。虽言“高票”,看似达成了高度一致,但细看《物权法》,依然能找到一些条款间的冲突。虽然《物权法》还不尽完善,但它在保护私有财产、定纷止争、促进政府与公民的和谐上,确实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纵观《物权法》确立的漫漫路程,激起了我在法学上、生活上的一些思考。
摆脱束缚
回顾《物权法》的确立历程,有一个不可遗忘的事件。那是2005年《〈物权法〉草案》讨论过程中,有些学者对该草案提出的几点疑义:违背社会主义方向、违背中国宪法、照搬照抄资本主义、是保护富人的而非穷人的法律。这一事件客观上阻碍了《物权法》的通过。他们以《物权法》未写明依照宪法为由,而臆断其违宪。这似乎有点像改革开放以前“社会主义经济就是计划经济”的口号一样,是否过于偏激了呢?由此,我在想我们感到困惑的时候,是否恰是被困在自己设置的牢笼里呢?
体系的构建
2004年的宪法修改过程中,我国已将“保护私人财产不可侵犯”写入了宪法,这就好比为私人财产的保护搭建了一个舞台,但剧本如何写,演员如何定都不得知。由于我国宪法不可诉,这无异于空中楼阁,于是《物权法》应运而生。它具体地规定了物权的归属、如何运用与流转、受到侵害时如何救济等一系列细则,使私权的保护实际可行,而不再定格在抽象的宪法条文里。这也正是物权保护的法律体系。推此及彼,在我们的人生道路上,除了抽象的理想,踏实的每一步更是迫切的。
公、私的较量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非经正当程序,国家不得剥夺私有财产”等更多的是欧陆国家的措词,它们由自由平等、契约自由等原则发展衍生而来,将国家权力看作是对私权的障碍,时刻防备着国家来分私人的“一杯羹”。而我国深受“天下莫非王土”思想、封建传统的影响,一直将公共利益放在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物权法》体现的平等保护以及三大原则,无疑是提升私人利益保护的一大进步和突破。我们且不论究竟该如何界定公私利益、究竟是形式平等还是实质平等,《物权法》的这一努力让我们看到公私的较量已趋于和谐。从《物权法》的奋斗,我也得出了一点感想:我们每个人都基于利益而在,在正确的利益观之下,我们是否应该多一点“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可进”的勇气呢?要知道盲目的屈从不是理智是怯懦。
涟漪总习惯一圈圈向外蔓延,不知道看完这篇感想后的你,是否又荡起一层波纹。不管怎样,《物权法》的奋斗还将继续,还将带给我们更多思考,思想的涟漪也将铺满整个湖面。
法061-1 张晓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