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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学院 - 《潍坊学院报》

“一鸟杀五人案”
始 末

作者:张克云    
2008-11-07     浏览(439)     (0)

明代小说《沈小官一鸟害七命》真实反映了因一只鸟引发的七条人命案,最终因贪财渔夫兄弟将已故父亲的头割下送官领赏,警示人们私有财产可能导致谋财害命。


  明代大作家冯梦龙在他的传世佳作《喻世明言》中,有一篇题目为《沈小官一鸟害七命》的小说。这个故事并非全部虚构,而是来源于一个真实的案子。该案的始末由当时的明郎瑛(1487-1566年)记录在《七修类稿》中。它的真实情况是一鸟害了五条人命,冯梦龙在小说中又虚构了二人,成了七人。现将原案始末意译成现代汉语,以飨读者。
  明朝天顺年间,杭州有个姓沈的人,好养鸟,家中一只画眉能叫善斗,惹人喜欢。徽州有个商人想用十两银子买他的,他不同意,周围的人皆知此事。一天早上,沈某提着画眉笼子到西湖边遛鸟,忽感肚子剧痛,躺在湖岸,不能回家。此时,他有一个熟人箍桶匠 (专门制作和维修木桶的匠人)路过这里,沈某便叫住他,托这位箍桶匠回去通知家人。家人赶到湖边找到他后,沈某的头已经被人割掉了(第1条人命)。待官府到来察看完现场,断定沈某的头是用箍桶刀杀害的,刀上还有血迹斑斑,沈家人认定箍桶匠是杀人凶犯,遂将箍桶匠扭送官府。箍桶匠在官府忍受不了严刑拷打,便招供说:“是我把沈某杀了,头扔在湖里,得到鸟后又卖给了别人。”但杀头案必须找到人头,这是结案的依据。官府便派人到西湖里找沈某的头,但打捞了好久,始终没有找到,此案亦成了无头案,始终结不了。于是,官府和沈家人发布告示,愿出高价悬赏收买沈某的头。
  一日,有两个打鱼的人是兄弟二人,提着一个人头说是沈某的,前来官府领赏。但这个人头经长时间水泡之后已经腐烂得面目全非,无法辨认真伪。然而官府仍稀里糊涂的依此人头为证,匆匆忙忙将案结了。到了秋天杀了箍桶匠(第2条人命)。
  又过了几年,杭州有个了解此案的人在苏州发现了当年沈某养鸟的笼子,他就转弯摸角地打听这只鸟笼的来历。鸟笼主人说:“我这鸟笼是从杭州某某人手中买来的。”那个杭州人回去以后,便把这情况告诉了沈家人。沈家子孙们很重视这个线索,千方百计暗中探访那个出卖鸟笼的人。那人很惊觉,开始欺骗沈家人说绝无此事,从未卖过鸟笼子。沈家子孙为了弄个水落石出,便把那人告到官府。官府把那人逮来用刑,那人即承认曾将鸟笼出卖给一个苏州人。继而追问沈某的头在哪里,他说当时放在湖边一棵枯杨树的洞中。官府派人去寻人头,果然从枯树洞中找到了一个人头。官府认为,沈某的案子已经搞清了,即将杀死沈某的凶手处死 (第3条人命)。那么,渔人兄弟为领赏而提的那颗人头是从那里来的呢?这显然出了案中案。于是,官府又把渔人兄弟两抓来审问。一用刑,他两便招供说:“官府悬赏高价收买人头时,我两的父亲刚因病去世,为了得到这笔赏钱,兄弟二人商量割了父亲的头来献给官府。”于是,官府即将这兄弟二人绑赴集市处死(此为第4、第5条人命)。止此,该案终于大白于天下。
  案子结尾说:惨啊!因一只鸟害了5条人命,直到现在杭州城还有人把祸根记在养鸟人沈某身上。
  笔者不是法官,也无必要追究该案的详细情节和过程。但我认为,当年有人把祸根记在养鸟人沈某身上显然不对,因为沈某也是个受害者,他也不曾预料,区区一只小鸟会惹来杀身之祸。俗语说,人为财死,鸟为食亡。古往今来,不少害命者或因财、或因仇、或因盗、或因奸、或因情……其中唯因财者最为多见。本案中杀害沈某的真凶是想用一只鸟赚钱;而渔夫兄弟为了谋钱,则残忍地将已经去世的父亲的头割下来,送给官府领赏,世上还有比此更恶劣的人么?所以说,人类社会只要还存在私有财产,那些谋财害命之流、见利忘义之辈就不会绝种,因为他们把钱财看得比命还重要。人们从古代这个案子中,难道不需要思考点什么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