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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解决不了有偿新闻

作者:赵大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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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报》2006年10月17日第五版,以“挥行业自律利剑,除有偿新闻毒瘤”为题对“治理有偿新闻”进行乐报道。开篇的编者按点明所谓的要害:“作为“四大公害”之一,有偿新闻的危害很大,已成为业界的共识。虽然新闻界和社会各界都坚持反对有尝新新闻,但这一现象仍然屡禁不止。要铲除这一毒瘤,强化行业自律是其中最为关键的环节。”咋看起来,还挺让人兴奋,将“有偿新闻”比如为“社会的毒瘤”,似乎让人看到有被铲除的可能。通观报道提出的有效措施:“一是法人文责制,二是曝光和内部通报,三是加强媒体信誉评价。”最后还加了一句“治理有偿新闻是一个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读到这里我有几点感觉:一是有偿新闻不是那么可怕的“毒瘤”,只是一个媒体信誉的问题;二是治理的“利剑”并不怎么利,只是一个“自律”!三是有偿新闻的解决不是三天两月能解决的,可能在中国是一个长期的问题,因为是“一个系统工程”,不是光治理媒体所能解决的;四是感觉媒体谈媒体的事“不无留情”的嫌疑,也许是宣传有分寸——内紧外松吧?
但是,我就不明白:香港记者都在版内介绍有:“记者收受财物....不仅记者会纷纷报道,香港廉正公署也会去查。”而我们的“有偿新闻”怎么就仅仅定性为一个“自律”的问题,为什么就不能上升为“法律问题”呢?本版中,记者冯文礼的“有偿不闻,警惕蔓延”一文提到:记者拿到一篇揭发某公司质量问题的稿件就到这家公司商谈,提出赞助报社180万元就可以不发这篇稿件。你看,这与敲诈勒索有什么区别,至少也是个索贿问题——利用人民赋予的报道权谋取利益。明明是已经达到违法犯罪的程度,怎么还能依靠“自律”呢,国家检察机关为什么不介入!
可能是牵涉的面太大,是一个系统,所以不敢轻易动。这就象社会上长期以来蔓延的“商业贿赂、医药回扣、招标索贿”等一样,不仅仅是一个职业道德的问题,而是严重的违法犯罪!从社会危害的角度来说,有偿新闻比其他商业贿赂的危害性更大,他破坏的不仅仅是社会秩序,而且破坏了社会的是非观念和诚信体系,破坏的是党和政府的形象。治理“有偿新闻”必须定性为违法犯罪行为,动用法律有段来解决。就是一再地反腐倡廉,贪官还是一批一批地“前赴后继”,更何况一个“自律”有如何能够解决“新闻报道”中的腐败,如果这样只能是“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