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科大学 - 《南京医科大学报》
校普法办举行“校园法治与大学章程”主题报告会
作者:宣传部
本报讯 1月2日下午,党委宣传部“六五”普法办公室在五台校区图书馆五楼报告厅举办法制讲座。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江苏省教育厅“六五”普法宣讲团成员季金华教授应邀作“校园里的法治———以大学章程为中心的分析”的专题报告。副书记、副校长周亚夫,纪委书记冷明祥,副校长王瑞新,全校科级以上干部,各学院、部门法制联络员,副高以上教师近200人听取报告。党委宣传部陈亚新部长主持报告会。
季金华教授在报告中首先论述了法治的一般概念、基本原则、法治社会的基本标志以及校园法治的内涵。然后对大学章程的地位作用、制定依据、内容规范以及与校园法治的关系作了深入的分析。
季教授指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一是对法律的普遍遵从,二是所遵从的法律应该是良法。法治社会的基本标志是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接受公正的法律治理;宪法和法律高于任何个人、群体、政党的意志;国家的一切权力来源于法律并依法行使;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法无禁止均可为;公民权利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剥夺。校园法治着重要处理好六个方面的关系:高校与政府的关系;高校与社会的关系;高校与教师的关系;高校与学生的关系;学术与行政的关系;党委与行政的关系。季教授指出,“这些关系的处理,依靠传统的行政管理方式已经不能适应,必须在新形势下,遵循法律的要求和精神,通过制定和实施大学章程来实现校园法治,这是依法治校的必然选择。”
季教授强调 “大学章程是为保证高校自主管理与依法治校,按照一定程序制定并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治校总纲领,是大学治理的“宪法”,也是大学自主地位的体现。”大学章程通过规定学校的办学理念和特色、学校发展目标和战略,校内各种关系、学校的领导体制、治理结构、管理模式,教职员工的权利和义务,学生的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为大学依法自主办学提供可行的法治规范。大学章程的制定本质上就是要对权力进行科学而合理的基础性限定,通过大学章程,我们应该重新厘定行政权与学术权的边界,行政权履行就是要落实“校长治校”,学术权履行的则是要落实“教授治学”。
他指出:从原则上讲,“校长治校”所治的对象是大学发展过程中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社会服务与文化传承创新等事务。校长对外是大学的法人代表,代表学校经营外部关系;对内是最高行政长官,直接或间接管理校内除党委所承担的政治领导、战略领导和高层人事领导之外的所有重大事务,并向党委负责。“教授治学”不只要求教授要做好自己的学问,还要通过学术委员会等学术评议组织对重大学术、教学事务做出专业的、科学的决策。校长应把教学、学术重大事务的决策权让渡给学术评议机构,校长对教学、学术重大事务实施间接管理,校长向学术评议机构进行教学、学术重大事务的质询,但此类事务的决策权在学术评议机构,学术评议机构要对自己的决策向校长负责。
季教授作为省教育厅聘请的大学章程审核组成员,在分析了有关学校的章程后得出结论:要制定好大学章程,一是制定主体要增强法治意识,认识到大学章程是国家法律法规之 “下位法”,使之上承国家法律法规、下启大学内部各种规章制度。二是大学章程要真正体现以人为本、以权利为本的法治理念,对大学内部各种权力及其关系的规定以及对师生的权益保护和各种程序上都应体现这种理念。三是大学章程在对师生权益规定的同时,还应当规定当师生权益受侵害后的救济方式。
季教授的报告法理深厚,案例生动,联系实际,深入浅出,既宣传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关于增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加快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基本精神,又传递了我国高校大学章程建设的进展信息,并对大学章程的制定提出了具体可行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