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内容

聊城大学 - 《聊城大学报》

高校科技评价将实行分类评价

2013-12-24     浏览(65)     (0)

  为加快落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和教育规划纲要,教育部近日下发意见,要求各地各高校深化高校科技评价改革。意见提出,高校科技评价将实行分类评价,对主要从事创新性研究的科技活动人员实行以代表性成果为重点的评价,对应用研究人员的评价以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重大技术突破为重点。
  意见提出,高校科技评价改革要实施科学的分类评价。针对科技活动人员、创新团队、平台基地、科研项目等不同对象,按照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等不同工作的特点,分别建立涵盖科研诚信和学风、创新质量与贡献、科教结合支撑人才培养、科学传播与普及、机制创新与开放共享等内容,科学合理、各有侧重的评价标准。
  对主要从事创新性研究的科技活动人员实行代表性成果为重点的评价。对基础研究人员的评价以有利于潜心研究、长期积累,催生重大原创性成果为重点。对应用研究人员的评价以聚焦需求,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重大技术突破为重点。对主要从事技术转移、科技服务和科学普及的科技活动人员实行经济社会效益和实际贡献为重点的评价。对从事技术支撑和服务的科技活动人员实行以服务质量与实际效果为重点的评价。对高校创新团队实行以解决重大科技问题能力与合作机制为重点的整体性评价。对高校创新平台(机构、基地)实行以综合绩效和开放共享为重点的评价。
  意见提出,要建立开放的高校科技评价机制。基础研究以同行评价为主,大力加强国际同行评价。应用研究和产业化开发应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技术创新项目和经费分配、评价成果的机制,由用户、市场和专家等相关第三方参与评价。加强开放、多元的国内外专家数据库建设和共享。同时,高校要建立长效评价机制,避免频繁评价。科技活动人员的评价周期原则上不少于3年,对青年科技人员实施聘期评价,创新团队和平台基地的评价周期原则上不少于5年。加强评价结果共享,避免重复评价。(摘自《中国教育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