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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报》

罪刑法定的两个侧面乃历史的形成而非人为的割裂

苏彩霞就学说史发展讲解罪刑法定的实质侧面

2013-12-02     浏览(68)     (0)

  本报讯(学生记者 朱雅惠 王杰)11月22日,“文澜博导讲堂”刑走中南“秋之韵”系列讲座进行至第三十七讲。我校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苏彩霞教授,为反驳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邓子滨《中国实质刑法观批判》一书中观点,从罪刑法定的实质派角度,在文治楼二楼会议室做了题为《罪刑法定的实质侧面——一个学说史的考察》的专题讲座。
  苏教授从我国罪刑法定的实质侧面的发展历史说起,引论刑法解释立场的形式与实质之争引出如何理解罪刑法定原则的问题。她谈及“邓子滨认为,实质解释论忽略了一个史实:罪刑法定主义的理念并无新旧之分,两个侧面之说,并认为这可能是一个受日系刑法影响的历史误读。”所以,她拟以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侧面的起源、发展、实现为线索,进行学说史的考察,讲述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法定性、合理性、明确性三大要求,以期有助于时下的刑法解释立场之争。
  罪刑法定的早期思想渊源是1215年英国的《权利大宪章》,但在美国宪政实践中最富生气。苏彩霞从历史的角度对罪刑法定原则进行了探源式考察,不仅探究美国宪法修正案的变迁,还引用被誉为“正当程序条款发展史上的新起点”——1856年怀尼哈默案、带来“洛克纳时代”的1905年洛克纳诉纽约州案、以及“标志着非经济的实质正当程序时代的开始”的1965年的格瑞斯沃德诉康涅狄格州案、和2003年的劳伦斯诉得克萨斯案等经典案例。它展示程序性的正当程序从只关注法律实施的方式、程序、手段是否具有正当性到审查立法的内容与实质是否正当,体现了美国罪刑法定应用从限制联邦政府立法权到州政府立法权、从最初的维护自由经济得到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发展方向,展现由于实质内涵使正当程序条款成为美国宪法中最具生命力的条款。实质性正当程序已成为防止专横立法的坚强堡垒。
  在谈到罪刑法定原则的历史阶段时,她从日本刑法对罪刑法定原则实质侧面的发展阐述实质罪刑法定的明确性原则与正当程序性原则。二战以后,战败的日本深受美国宪法的影响于1946年制定了《日本国宪法》。日本刑法典虽然没有写明罪刑法定原则,但作为宪政原则的正当程序条款反映在刑法领域,就是罪刑法定原则。但是日本贯彻实体的正当程序的司法实践,主要是尽量通过解释来保证刑罚法规内容的妥当性。这与美国有所差异。而在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则负责立法审查。
  “罪刑法定的两个侧面乃历史的形成而非人为的割裂”,。苏彩霞强调。罪刑法定主义虽无新旧之分,但罪刑法定的内涵却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逐渐发展丰富的。罪刑法定的内涵最初只针对司法权,这是不争的史实。罪刑法定实质侧面要求允许有条件地适用类推、严格限制的扩大解释和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实质解释论与形式解释论虽都能实现罪刑法定实质侧面内容适正性的要求,但实质解释论的出罪过程更能充分发挥构成要件的界限功能,符合该当性判断与违法性判断的功能与本质,因而更能实质地保障人权。
  苏彩霞期望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建立并完善“宪政”模式,实现最高法院的违宪审查权,限制政府立法权,或通过解释消除法律弊端。“法官必须以理性的认证,以实践的基本标准和社会共同接受的正义来弥补这种法律的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