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学院 - 《潍坊学院报》
“人情”与“法理”
作者:刘舰平
“人情”与“法理”,这是处理人际社会关系的两个不同范畴,既对立又相容。
“人情”顾名思义,属感性因素,在我国,颇具泛众意义。上至国家治理,下到百姓生活,处处可见她的存在。从正能量看,是人性化的体现,是疏导和感化的运用。如对犯错误的人们,强调批评教育,以理晓之,以情动之,非到万不得已,避免各种处罚手段的施用等。
“法理”,此处指各种典章制度等,属理性构制,为管理事务中的制约要素。她强调公平、公正,执法如山,严禁徇私等。如对各种犯罪,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量罪定刑,概莫能外。
不尽人意的是,在我国,自古至今,现实中的“人治”色彩过于浓厚。人情的滥用,法理的践踏,难以使人确信公道的存在,社会公信力不断为大众所置疑。如人们在生产生活中,跟各种部门打交道,若靠正当渠路,盖不完的章,说不断的话,跑不尽的路。若能“领悟”,及时“意思”,则就事半功倍了。显然,“人情”在这里扭曲了。再如官员入狱,本当严格管理,但因种种关系包括金钱的疏通,“假释”成为一种普遍现象,甚至有的人一天狱门都未进。法律的尊严视同儿戏。
一个国家,一个单位,甚至家庭和个人,若是老将精力放在“变通”上,长袖善舞,太极无限,犹如“狼来了”的故事,久而久之,便失信于他人,即便有再好的动机,亦难以将举措落到实处。新的政府强调工作不能放空炮,要排除阻力,甩开膀子真抓实干,这让人看到一丝曙光,是否如愿,还须拭目以待。
希望看到,“人情”的合理运用,促进人际关系的和谐发展;“法理”的精当发挥,保障社会领域的循序进步。情理并重,相辅相融,送走阴霾,塑就一个蓝色的晴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