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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学 - 《河南大学报》

教育发展基金会获得免税资格

2013-01-10     浏览(62)     (0)

  本报讯 近日,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公布第三批具有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名单的通知》,我校教育发展基金会名列其中,2012—2016五年间享受所得税免税资格。
  根据财税〔2009〕123号文件规定,“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由省级财政、税务部门联合审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期满时,非营利组织可提出复审申请。我校基金会依照豫财税政〔2010〕3号规定程序提出申请,经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税局、河南省地税局严格审核和共同批准,获得企业所得税免税资格,期限为2012年—2016年。
  企业所得税征收对象主要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财税〔2009〕122号文件规定,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此前,我校教育发展基金会已经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