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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政法大学 - 《甘肃政法大学报》

法律的困境与人性的抉择

——读《洞穴奇案》有感

作者:□陆彬清(环境法学院2024级法学本科班)    
2025-05-31     浏览(5)     (0)

本文讨论了洞穴奇案的法律道德问题,认为法律和道德需要平衡,法律代表底线,道德不能违背底线。在极端情况下,法律必须制裁违法行为,以匡扶正义、安顿人心。文章还探讨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重新认识了法律和道德的相通之处和不同之处。

作为一本以文学创作题材为法律方面的著作,《洞穴奇案》以一种极端的假想案件为核心要素展开论述,在一定程度上讲述了法律与道德关系的纷繁交错。我深刻体会到,在法律的天平上,每一个案件背后不仅仅是冰冷的法律条文,更是鲜活的人性与复杂的社会现实之间的博弈。

故事情节看似简单,但扣人心弦。五个人落入山洞遇险,在濒死时刻被迫作出无奈的舍弃一人来换取其余四人生存的选择。于是便出现了杀人案,在这种极端条件下,人在生与死这一强大博弈面前的选择又一次摆在世人面前———生命是否超越一切法律制裁?这也是法律正义与人类良知相争的过程。

从案件的角度讲,“紧急避险”还是“谋杀”存在争议。一方面,四名被告辩称,在极端饥饿与绝境之下为保命而“谋杀”一人才是不得已而为之,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行为是为了在多个人之中得到一条活路,这种做法是无可奈何下的做法。此类观点是从生存本能考虑之后而引发的本能反应,在于用人的另一种特殊手段来摆脱危险状况,那么在情况限制下的特殊手段救急或救命也是受法律的认可的。

但从法律角度上讲,这并非正当的紧急避险。因为紧急避险是当处于紧急情况下,针对正在发生的威胁导致不可弥补的危害结果而采取的措施,但是在该事件中,人命无价,没有人有权去比较哪一个生命更重要,所以不允许这样的决定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否则的话,这将给法律的公正与权威带来极大的冲击。因为,法律存在的意义在于匡扶正义、安顿人心,在极端情况下以一命换另一命违背了这一点。读完这本书之后,我刚刚认可完上一个大法官的观点,但是随后有新的大法官会再让我部分或者全部的改变自己的立场。每个大法官的看法都会从不同的方面来讨论这个问题,第一个是一些法官强调法律就是法律,它是高于所有人的,不可能允许因为具体情况的影响发生动摇的情况出现;第二个大法官从人性的角度解释这种现状的原因,并希望通过这种更加宽松的方式为被告人作开脱之用,同时还不必彻底颠覆此前整个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念,在这里体现出了法律的一些不确定的因素。

然而,这种权衡的办法不是胡乱选择的结果,它既要遵循有关法律的原则性规定,又要坚守社会的公平正义;否则,对每一件特殊的案子都打个折扣的话,法律将会失去原有的威严性与权威性,整个社会就会出现秩序混乱的状态;为了做到公平正义,同时要根据人的本性以及具体情况。这就需要法官既有高深的智慧又有极大的勇气,把看起来不合理的事情做合情合理,才能在复杂的案件中找到平衡点。从人性角度考虑,在这件案子中,同样的五人选择不同的行动也有很大原因。不论是不是生存所迫,对于绝境之中的五人而言,都有强烈的生存欲望。在此种情况下,他们做出如此艰难的决定是痛苦和矛盾交织的,在其他人看来这些行为显然是不道德的,但在另一些人的视角下则是合乎人情。他们在这样的危机时刻,努力地探寻着一条能够存活下去的道路,也是本能的需求。

然而,这种本能反应不应该成为他们逃避法律制裁的理由,法律的存在就是为了克制人的一些弱点,避免人们为了泄愤、为了解脱或者单纯是因为一时的冲动而产生违反社会公序良俗、违背公平正义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法律的制裁的话,那么就会导致整个社会处于一种丛林法则之下,强肉弱食,强者可以随意地牺牲弱者来谋求自身利益。所以,对于这种行为必须施加制裁,让其断了念想。

思考这个案件的过程中,我也重新认识了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关系:法律和道德都是规定的范畴,二者有很多相通之处,但是也不能说两者完全一致。因为法律是有形的、刚性的规定,法律代表的是底线;而道德是无形的、软性的要求,属于道德良心范畴,指导人们怎么做人。在这个案子里,被告人的主观动机或许也是可以被理解,但是于客观行为上而言是违法行为。以德不能治刑,这就意味着,在不同的场景下法律和道德需要进行协调、平衡。

法律虽然要讲求一定的道德因素,但不能为道德所左右;法律一定要有其自身的权威性、严肃性和不可动摇性,否则社会不可能有序运转,正义亦无从谈起;同样,道德也要向法靠拢,不能违背底线,否则人类社会就会陷入混乱,道德亦无法站得住脚。既然如此,在法律与道德中寻求平衡才是治国之道。

50年后,《哈佛法律评论》编辑部邀请6位法官和学者再次审理该案、撰写判词,呈现对此案的重新思考与论战,并请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沙皮罗撰写评论。站在新的社会背景岔口,我们的法律之路该何去何从?

指导老师 陈亦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