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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宜春职业技术学院 - 《宜春职院报》

咬文嚼字四则

朱建芳

2025-04-30     浏览(37)     (0)

这篇文章指出《宜春日报》中关于苏轼被判重刑的说法有误,并澄清其被捕和苏辙被贬都合乎史实,但说苏轼被“判以重刑”却有违史实。文章还介绍了苏轼因诗案被捕入狱的经历和最终的判决结果。

读2025年二、三月份的《宜春日报》、《赣西晚报》觉得总体很好,但仍有少数可议可“咬”之处。

一、不要亵渎了张煌言

《赣西晚报》2月6日刊有一篇题为《我的“三事”经》的文章,作者说他如何为昨天补事,为今天做事,为明天留事,立意颇好。但文中说:“2016年元旦,我携全家来到镇江旅游,拜谒了金山、北固山、焦山。在焦山的炮台,我放眼长江,耳畔响起郑成功与张煜言合兵北伐南京,经过镇江焦山时写下的诗句:‘缟素临江誓灭胡,雄师十万气吞吴。试看天堑投鞭渡,不信中原不姓朱。”这儿关于郑成功的事迹是说得对的。郑氏这首诗题为《出师讨满夷自瓜洲至金陵》。南明永历十三年(1659)郑成功与张煌言合兵共17万6千人,从海上大举北伐,收复瓜洲、镇江,直指南京。同年6月13日至15日在焦山设坛,祭祀天地、山河,为表达他誓死灭清复明的决心,挥笔写下了这首绝句。感情激越悲壮,表现了抗清志士的军人风、英雄气、爱国情。但将张煌言错为张煜言,却是亵渎了英雄。张煌言(1620.7.8-1664.10.25)浙江鄞县(今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号苍水。1648年就拥立南明鲁王,成为浙东人民抗清的一面旗帜。1651年主动与已向云南南明永历帝称臣,并承认永历帝为正统的郑成功交好。两位抗清志士结下了深厚友谊。此后上演了很壮烈威武的抗清大戏,包括1659年的北伐。因而他官至南明兵部侍郎。但1662年之后抗清形势恶化,郑成功病故,永历帝在云南遇害,鲁王亦死于金门。张煌言孤立无援,感到复明无望,于是于1664年遣散部众,自己隐居海岛,清廷多次劝降,他都坚决拒绝。他以文天祥自况,于1664年7月20日因叛徒告密被捕。他绝不投降,自称“明室孤臣,有死无贰”。阴历9月7日在杭州遇害。临刑前赋诗:“我年适59(即45岁),复逢九月七。大厦已不支,成仁万事毕。”一生还写有很多文学作品,清朝时他的著作被列为禁书,清末民初才有《张苍水集》出版行世。所以被称为南明大臣、文学家、民族英雄。死后葬于杭州,与岳飞、于谦并称西湖三杰。

对这样有高尚民族气节的杰出人士,毫无所知,连名字都搞错了,实在是一种亵渎。

二、宋朝时还没有袁州区

《宜春日报》2月18日刊有一篇题为《所至以“廉能”称》的文章。开篇第一句说:“南宋户部尚书赵善坚,系宜春市袁州区人。”这不符合历史真实。因为南宋时并没有“宜春市袁州区”的称谓。1999年出版的《辞海》注释:袁州,州、路、府名。隋开皇十一年(公元591年)置。因境内袁山得名,治宜春(今市)。唐辖境相当今江西萍乡市和新余市以西的袁水流域,宋东析出新余而北面包有万载。元至元(1264-1294年间)升为路,明初改为府,至清末。所以历史上有袁州、袁州路、袁州府之称。袁州府辖萍乡、宜春、分宜、万载四县。什么时候才有宜春市和袁州区?汉置宜春县。1979年析宜春县城区设市,1985年宜春撤县并入成县级宜春市,宜春地区行署驻此。2000年撤地区设市,始有地级宜春市,原县级宜春市改称为袁州区。所以1979年才有城区宜春市,1985年才有县级宜春市,2000年才有现在的地级宜春市和袁州区。由此可知,称呼南宋时的宜春人士不应为宜春市袁州区人,而应称为袁州宜春(今属江西)人。称呼人出生时的当时地名,是称呼一切历史人物出生地的规则。如称呼世界文化名人孔子,为鲁国陬邑(今山东曲阜东南)人;称与赵善坚同朝代的著名人物文天祥,为吉州吉水(今属江西)人。因宋朝时尚未有省一级设置,地方实行州县二级制,州下设县。1142年时全南宋有142个州。

三、这一句话不能分成两句说

《宜春日报》2月19日刊登题为《永远做服务上的贴心人》的本报评论员文章。其结束语说:“领导干部只有不断强化自身作风,始终牢记初心使命,以实际行动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心贴心’的服务赢得群众的信任与支持。唯如此,我们才能在宜春高质量发展的实践中,凝聚磅礴力量,书写出更加辉煌的篇章。”这段话立意没有错,但有语法毛病。“只有……才……”本是条件复句的连结词,即前面分句指出的条件是唯一条件,如果缺少了这个条件就不能产生后面分句指出的结果,两个分句之间用逗号,不用句号。上面引用的这段话很长,但结构并不复杂。“领导干部只有”后面连的“不断强化自身作风”,“始终牢记初心使命”,“以实际行动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心贴心’的服务赢得群众的信任与支持”,是前面分句指出的作为唯一条件的四个动宾短语:强化作风、牢记使命、践行发展理念、赢得信任与支持,并没有说会产生什么结果,即句子并没有完,这儿不能打句号。中间插入的“唯如此”,纯属多余,与前面分句的“只有”语义重复。所以应删去“唯如此,我们”5个字,将这5个字之前的句号改为逗号,句子就通顺了,后面分句指出的是前面分句产生的结果。这是一个复句,不能分成两句说。

四、苏轼并没有被判重刑

《宜春日报》3月4日刊有题为《朱轼故里的历史回顾》一文,其中说:“苏东坡于宋神宗元丰二年(1079年)触发‘乌台诗案’,被朝廷逮捕,判以重刑,其弟苏辙被贬到高安当‘盐酒税吏’。”说苏轼被捕,苏辙被贬都合乎史实,但说苏轼被“判以重刑”却有违史实,应予澄清。

1079年4月苏轼调任湖州知州。因不支持王安石变法被政治反对派诬为写诗诽谤朝政,请求皇帝宋神宗治苏轼的罪。皇帝为扫除推行新法的阻力,竟同意抓捕苏轼。当年8月18日苏轼被关进御史台监狱。汉代时御史台种很多柏树,常有乌鸦栖居,故称“乌台”或“柏台”。此案因此得名“乌台诗案”。苏轼在狱中103天经受了严酷的审讯和人格羞辱,几乎产生自杀的念头,还预先做好了两首绝命诗。当年11月30日,类似现代检察院的御史台将案情上报皇帝,建议将苏轼斩首。经多位重要人物,如宰相吴充、变法的发起人王安石、神宗的祖母太皇太后曹氏等在皇帝面前为苏轼说情,终使神宗皇帝下决心赦免苏轼。12月初,类似现代法院的大理寺依法判决如下:“当徒二年,会赦,当还。”即本该判有期徒刑二年,但正遇朝廷大赦,免去刑罚,作无罪处理。30多名受牵连的变法反对派官员也各有不同处罚:驸马王诜因泄露机密给苏轼,且未及时交出苏轼诗文被消除一切官职;苏辙因家庭连带贬为筠州“酒盐监”等等。宋神宗又于12月29日特发恩旨:苏轼保留一个官职,贬为黄州团练副使。这是皇帝亲自过问的重大案件,这样的处理结果,显示了大宋法律界极强的成熟和专业精神,没有突破宋太祖赵匡胤定下的不杀因言犯事的读书人的法治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