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是一门实践性或应用性的学问,实在法的归宿在于指引人们的行为和提供纠纷解决标准。在某种意义上,司法是法律体系的核心,而司法活动的中心内容在于法官如何作出裁判。个案判决具有眼前和长远意义,就眼前而言,它能直接解决现实争议、定分止争。从长远看,个案判决又具有超越当下案件的重要意义,判决中所蕴含的法律解释或适用方案,会指引法官在未来类似案件中作出大体类似的判决。
司法裁判形式上表现为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的对应,它似乎是一种依靠形式逻辑推理的活动。实际上,判决的背后是复杂的,往往是多种因素或多种力量在支配法官作决定。有时候,我们习惯将这背后的东西称为“司法理论”或者“司法哲学”。
想要客观、准确地呈现法官思维过程,绝非一件容易之事。法官的某些思考,研究者通常从外界很难察知,因为具有主观性色彩或高度个人化的评价既无法量化,又无法统一嵌套到某种模式之下。尽管如此,学者们仍然努力用不同的模式或理论解释法官的裁判行为。比如,波斯纳曾将司法行为描述为态度理论、战略理论、社会学理论、心理学理论、经济学理论、组织理论、实用主义理论、现象学理论以及法条主义理论九种模型。我国学者对法官决策理论也做了十分丰富的研究,涉猎主题包括法条主义、实用主义、法教义学、社科法学、后果考量,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解释、法律推理及法律论证的理论探讨。
尽管理论研究十分丰富,但远远不足以揭示法官裁判背后的真实画面。有时候就连法官本人对于自己为何这样裁判也说不清楚。卡多佐法官在研究美国司法裁判的性质时,曾一度为法官断案过程的复杂性所困惑:
“当我决定一个案件时,我到底做了些什么?我用什么样的信息资源来作为指导?我允许这些信息在多大比重上对结果起了作用?它们又应当在多大比重上发挥作用?如果可以适用某个司法的先例,在什么时候我会拒绝遵循这一先例?当没有可以适用的先例时,我又如何获得一个规则同时又为未来制定一个先例?如果我寻求的是逻辑上的前后一致,寻求法律结构上的对称,这种寻求又应走多远?在哪一点上,这种追求应当在某些与之不一致的习惯的面前、在某些关于社会福利的考虑因素的面前以及在我个人的或共同的关于正义和道德的标准面前止步?”
虽然描述的是美国法官同行在日常司法审判工作中的困惑,中国的法官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面临类似的处境,他们有时难以确定法律在特定个案中应具备何种含义,有时在适用法律与发展法律之间犹豫不决,还有时会徘徊于依法裁判与个案正义之间而不知做何选择。
依照笔者对司法裁判过程的观察,法官做出的所有努力旨在寻求一个公正的个案判决,同时又要确保该判决结果符合法治原则。言外之意,他要努力兼顾依法裁判与个案正义这两项根本的司法要求。在简单或常规案件中,这二者基本是一致的,法官依法断案便会同时实现个案正义。只不过,一旦遭遇疑难案件,依法裁判与个案正义的张力才会突显出来。
针对这一难题,无论是法教义学还是与之对应的社科法学,均尝试提出自己的解决方案。法教义学秉持规范法学的立场,着眼于对实在法规范的解释与遵守,法官在既有法体系的框架秩序内通过行使价值判断,给出符合法治要求的公正判决。当然,这种教义性的思维有其自身内在的局限,法官并不是总能完满地兼顾依法裁判与个案正义,价值判断亦会有失灵的场合,此时将特别考验法官的断案能力。
社会科学进路的司法理论,取向于实用主义或后果主义,并不是特别重视规范法学思维。它倡导,在裁判过程中,法官不必拘泥或固守法律文本,而是要重视案件的背景与语境,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必要时对实在法文本可采取一种轻视甚至怀疑的态度,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或实效。这种判断,也被学者称为“社会科学判断”,本书第二章会检讨这一理论。在事实认定方面,社会科学会影响法官对证据的判断和采纳。在法律适用方面,法官遵循先做后果判断再找法条解释的过程。这种司法理论的代表就是后果取向的裁判思维,它采取一种不同于法教义学的方式来处理价值判断。
在中国法学界持续已久有关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的争论,表面上看似是法官到底要考虑规范还是注重后果,实质上背后隐含的是司法如何处理价值判断的问题。人们对此有一个基本共识,会认为价值判断对于司法来说是必要的和重要的,尤其是有助于法官妥善处理疑难案件。大家的分歧在于,彼此眼中的价值判断有很大差异,法教义学视野下的价值判断更多是一种基于法规范的价值判断,而社科法学提倡的价值判断更多是一种带有浓厚实用主义色彩的后果判断甚至超越法律的判断。
在这一背景下,作为一项严肃的司法议题,我们必须要思考:什么是价值?价值来自何处?法律中有哪些基本价值?什么是价值判断?价值如何判断?司法能离开价值判断吗?价值判断是泛在的还是有限存在的?价值判断一定是后果或结果导向的吗?价值判断会对依法裁判产生威胁吗?价值判断是否需要遵循一定的论证规则?法官的价值判断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价值判断的客观性意味着什么?如何确保价值判断走向理性化?等等。本书尝试以价值判断为直接讨论的问题,从法律理论、司法实践等视角对上述问题做深入的、体系化的阐释。
从具体写作安排上看,本书共有八章内容。第一章,法教义学视野下的司法价值判断;第二章,司法中的社会科学判断;第三、四、五章,司法中后果导向的判断;第六、七章,司法裁判中的道德考量及道德判断;第八章,司法价值判断的理性限制。
笔者再次重申本书立场,司法价值判断对法官判案而言必不可少,妥善运用价值判断是法官最重要的品质和能力之一。司法中价值判断是泛在的,只不过在简单案件中它彰而不显,以一种隐性或默示的方式发挥着作用。在疑难案件中,方以一种看得见的方式施展拳脚。价值判断无论是以后果判断还是道德判断的形式出现,均应严格在“依法”的框架下运行,接受形式法治和法教学义学规范立场的拘束。总之,本书所论的“价值判断”,确切地说是“依法”进行价值判断。所有论证和论述,归结为一句话,当法官行使价值判断时,时刻都要遵循依法裁判的要求。
如果用一句话概括本书的理论旨趣的话,那就是为依法裁判辩护。(本文为引言节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