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是一种新经济形态。国务院发布的《“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指出,数字经济是“继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之后的主要经济形态”,“正推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深刻变革”。这是对数字经济的一个重要定位,从历史视角将数字经济与农业经济、工业经济并列,将其视为人类社会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之后的一种新经济形态,并强调其正在对企业、家庭和政府产生深刻影响。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健全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制度”,要求“完善促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政策体系”。这里提到了数字经济的两个重要概念,即“产业数字化”和“数字产业化”。这是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的着力点,旨在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发展格局。“产业数字化”涉及三种产业,包括推进农业数字化转型,深化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加快生产性服务业融合发展和生活性服务业多元拓展;“数字产业化”强调提升数字技术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数字化产品和服务供给质量,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
在数字经济发展中,涌现了一批新的就业群体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他们主要是指线上接受互联网平台发布的配送、出行、运输、家政服务等工作任务,按照平台要求提供平台网约服务,通过劳动获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由于平台的用工形式和新就业形态,因此劳动者的就业方式相对灵活,大量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难以与企业直接确认劳动关系,难以简单纳入我国现行劳动法律保护之中。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日益成为国家和社会关注的重要议题。
党的二十大要求“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健全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保制度”。人社部等八部门发布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要求企业对“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承担相应责任,包括公平就业、劳动报酬、休息、劳动安全、社会保险、职业伤害保障等方面。
近两年开展的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是加强数字经济中劳动者权益保障的一个典型例子。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群体具有以下几个明显特点,这几个特点凸显了职业伤害保障的制度性安排的重要性。一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群体规模庞大且收入较低。根据全国总工会第九次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的信息,全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 8400万人,已成为职工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主要包括货车司机、网约车司机、快递员、外卖配送员等群体,他们的就业稳定性低,低收入群体所占比重较大。二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关系模糊。平台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往往采取加盟、代理、承揽等方式拉长用工链条,或者让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成为商事主体来规避劳动关系,导致该群体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劳动关系认定难。三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风险高且保障不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发生职业伤害风险较高。中国疾控中心职业卫生所相关负责人曾谈道,“网约车、即时配送、外卖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工作有一定特点,工作负荷比较大、工作时效性很强,从健康保护角度来看,发生职业伤害的风险比较高,比如交通安全问题。”在被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覆盖之前,该群体的职业伤害保障严重不足。
面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群体规模庞大且收入较低、与平台企业关系模糊、职业伤害风险较高且保障不足等形势,从长远看,小修小补不是办法,制度性安排才是解决之道。近两年开展的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其所涵盖的行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所处行业高度重合,正是在广义工伤保险框架下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的制度性安排的创新探索。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从 2022年 7 月 1 日正式启动,在北京、上海、江苏、广东、海南、重庆、四川7个省市的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这 4 个行业开展,涵盖了 7 家平台企业,截至 2024 年 9 月已有978.65万人被纳入保障范围。两年多来,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较好维护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特别是有效发挥了重大伤亡事故的兜底保障功能,积累了宝贵经验。
根据相关安排,下一步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将逐步扩大,把更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制度保障,这对于健全数字经济中的劳动者权益保障具有积极意义,令人十分期待。
(作者为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主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