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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瑶海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 - 瑶海钢构

付款方和实际购买方不一致,发票应该开给谁?

作者:本报通讯员:刘煜弘    
2024-08-08     浏览(19)     (0)

在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中,发票应该开给实际接受服务的一方,如果出现付款方和实际购买方不一致的情况,可能涉及到虚开发票的风险。四流一致是指货物流、资金流、票流和业务流要一致,但特定情形下可以不一致。业务真实是关键。

在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中,经常出现付款方和购买方不一致的情况,那么发票应该开给谁怎么开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在2021年3月在12366纳税服务平台互动交流中心的回复: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应按照实际业务由提供服务一方向接受服务一方开具发票。

也就是说:在实际业务中,如果出现付款方和实际购买方不一致的情况,发票应该开给实际接受服务的一方。

例如,A公司想安装一部电梯找到了B公司负责安装,安装完成后,C公司支付了此次的安装费,B公司的发票应该开给谁呢?答:由于A公司是实际接受服务的一方,因此发票应该开给A公司。

那么为什么会出现付款方和实际购买方不一致的情况呢?比如实务中,就有子公司购买商品,母公司代为付款的情况。但是这样可能涉及到:天也经修洋法海“四流不一日被税局认定为“四流不有涉嫌虚开发票并遭处罚的风险。

一、那么什么又是”四流一致”?

其实,最早提出的概念是“三流一致”。在日常的经济活动中,合同日益重要,在税务稽查中,合同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依据,所以又提出了“四流一致”。

经济交易过程中,如果不能保证货物流(劳务流)、资金流、票流的相互统一,则可能涉嫌虚开发票,若被税务部门认定为虚开发票,则不能抵扣进项抵扣,不能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不仅需要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还可能需要承担税收法律处罚;但也有税务局认可的特殊情况。

二、“四流不一致”就一定不行吗?

1、真实业务可以“四流不一致

就像第一部分中国家税务总局所做的解答,在实际业务中,如果出现了资金流与发票流不一致的情况,只要业务是真实发生且向实际接受服务一方开具发票是没有问题的。

关键在于业务真实!

2、特定情形可以“四流不一致’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分支机构合同流、资金流、发票流和业务流在特定的情形下,也可以不一致。

(1)金融机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第三条第五款规定,采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省自治区所辖地市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地市级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区县及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部分地区省内汇总缴纳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同一省(区、市)范围内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分机构,增值税发票是总机构统一开具还是总分支机构分别开具,不同地方税务机关执行口径不同,应按照当地政策执行。

三、如果出现“四流不一致”发票能抵进项税吗?

情况一:合同流跟发票流、资金流不一致

情况二:资金流与发票流不一致

情况三:货物流、发票流与资金流不一致

四、做好以下8点有效避免“四流不一致”

1、开票人应按照实际商品进行开具:

2、不得开虚假发票,按照实际金额开具发票;

3、商贸企业一定要保证所开具的商品,有对应的进项发票,不得随意开票;

4商品名称应选择合适的税收分类编码,不得随意选择;

5、专用发票商品名称比较多的,一定规范开具销货清单,销货清单必须在开票系统中填写打印;

6、打印发票一定要规范,不能出格,不能打印不完整;

7、专用发票发票在传递过程中,不能损坏,污染;

8、坚决杜绝买卖发票的不良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