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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里木油田融媒体中心 - 塔里木石油报

谈廉说纪

2024-08-09     浏览(44)     (0)

某国有企业领导隐瞒房产多年未报告,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受到党纪处分。党员领导干部应如实向组织报告个人事项,接受组织监督。

【典型案例】

某国有企业领导于2011年在新疆乌鲁木齐购买住房1套(建筑面积155平方米),2012年在山东青岛购买住房1套(建筑面积151平方米),均登记在其弟弟名下。2013年至2020年期间,单位组织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该领导未报告上述2套房产。连同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受到开除党籍、政务处分。

【以案说纪】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本案中,该领导干部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多年隐瞒不报实际持有的房产,违背了对组织忠诚老实、言行一致的基本义务,违反了党纪国法规定。

【纪律提醒】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员、干部要正确对待组织,对党组织忠诚老实。在党组织面前,党员、干部不能隐瞒自己,不能信口雌黄。党员、干部也应该言行一致、表里如一,讲真话、讲实话、讲心里话。”党员领导干部应该向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和其他重要情况,不是个人隐私、家事、私事,是接受组织监督的重要方式,是全面从严管党治党的制度设计,党员领导干部及时向组织报告个人事项(问题),及早听取组织意见建议,才不会走向违纪违法的道路。

——勘探事业部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