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内容

山东大学 - 《山东大学报》

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议题

作者:刘建臣    
2024-03-27     浏览(411)     (0)





  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极大促进了创造者的创作便利,AI文生文、AI文生图、AI文生音、甚至AI文生视频软件逐渐成为创作群体的创作工具。特别是随着大模型应用的普及,用户仅需输入简单的语言指令便可迅捷地获得相关文稿、图片、音乐和视频。在网络环境中,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该等呈现方式分别对应着著作权法上的文字作品、美术作品、音乐作品和视听作品,因此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法律定性需在著作权法的框架下展开分析。
  在著作权法的语境中,人工智能所引发的法律议题大致可归纳为以下三项:第一,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为具有独创性的作品进而可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第二,如果答案是肯定的话,那么作品的权利归属于何方?第三,如果人工智能生成物涉嫌侵犯他人的著作权,那么人工智能使用者和提供方是否需要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尽管理论界对前述问题远未达成共识,但随着人工智能生成物相关纠纷不断进入司法者的视野,法院不得不对该等问题作出回应,并以此初步确立了指导行业发展的相关裁判规则。2019年的“菲林诉百度案”系我国首例涉及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案件,该案中的原告通过使用智能数据分析软件获得了由文字和图片组成的分析报告,被告百度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运营的“百家号”中通过网络传播了该报告。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报告系智能软件计算的结果,而非原告基于使用智能软件创作的结果。因此,尽管涉案报告的形成体现了原告对相关数据的选择、判断和分析,但法院坚守“作品应当主要由自然人创作完成、而非智能软件”的立场,否定了涉案报告的独创性。同时,为规范人工智能行业的发展,北京互联网法院在该案中同时要求人工智能软件的使用者附加标识,以告知相关公众其成果系人工智能软件生成。
  当然,“菲林诉百度案”的判决并未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法定性一锤定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在“腾讯诉盈讯案”中作出了完全相反的判决。在该案中,原告腾讯通过使用Dreamwriter的人工智能软件生成了涉案股市财经报道文章,并注明了该文章系通过腾讯机器人自动撰写,被告未经腾讯许可在其运营的网站中向公众传播该文章。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涉案文章的生成过程中,腾讯的主创团队从事了“数据类型的输入与数据格式的处理、触发条件的设定、文章框架模板的选择和语料的设定、智能校验算法模型的训练等”工作,该等选择与安排体现了主创团队的个性化选择与判断,并直接导致涉案文章的生产,因此涉案文章构成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可受著作权法保护。同时,鉴于涉案文章系在腾讯的主持下,由包含编辑团队、产品团队、技术开发团队在内的主创团队运用Dreamwriter软件完成,因此构成法人作品,著作权应归属于腾讯。
  随着人工智能软件的普及度和接受度的提高,法院亦开始接受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作品适格性。在涉及AI文生图的“李某某诉刘某某”案中,法院承认了原告通过使用AI绘画工具StableDiffusion所生成图片的作品适格性,并将著作权赋予人工智能软件的使用者,而非人工智能程序的开发者。在该案中,原告通过输入和修正详细的提示词,逐步引导AI绘画工具生成多幅相关图片,并最终选择了涉案图片。对此,法院认为,在从最初构思到最后选定涉案图片的过程中,原告在“设计人物的呈现方式、选择提示词、安排提示词的顺序、设置相关的参数、选定哪个图片符合预期等”方面进行了智力投入,体现了其审美选择和个性判断,故涉案图片可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原告亦可作为著作权人主张权利。在此意义上,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将原告发布在小红书中的涉案图片作为其配图发布,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须注意的是,人工智能生成物可受著作权法保护,并非仅单向利好人工智能软件的使用者和相关平台,还可能会带来侵权风险,因为权利同时伴随着责任。在人工智能生成物涉嫌侵害他人的著作权时,AI软件的提供者和相关平台可能面临侵权责任的非难。2024年2月,广州互联网法院在“新创华诉某AI公司案”中的裁判观点即揭露了该风险的存在。在该案中,原告系“奥特曼”美术作品的独占被许可人,被告经营的网站向其付费会员提供AI绘画功能,可根据用户指令输出奥特曼的原形象和改编形象,其在收到原告的侵权通知后,并未全方位停止该绘画软件提供奥特曼形象的功能。尽管涉案AI绘画功能系由第三方服务商提供,但因被告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立侵权投诉举报机制和提示相关潜在风险,法院认定被告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在第三方服务商构成侵犯复制权和改编权的直接侵权前提下,被告基于其过错应承担相应的间接侵权责任。
  综上,鉴于我国司法实践层面目前仅有前述四个判决,其所确立的裁判规则也仅代表着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保护议题的初步司法共识。在可预见的将来,围绕该议题的争论会继续存在,直至决策者在立法层面对该议题背后的相关规则进行终局性确认。但在诸种不确定性中相对确定的是,人工智能技术正愈发为行业和公众所认可,法院对人工智能生成物作品的适格性会持愈发开放的心态和立场。 (作者系山东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