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市民社会、国家这三者就是黑格尔的绝对精神在现实中物化的三大共同体实体。在现当代,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涵盖了世界上大部分现存共同体的主要构成要素和存在样态。追本溯源,《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的人民主体性思想蕴含着马克思关于真正共同体的诸多思考。
“国家”是该书中所涉及的最高级别的共同体样态。黑格尔认为,国家是实现绝对意志主客体自由统一的政治共同体。政治国家是国家的表现形式,是集君主、行政和立法的三权合一的复合型民主国家形态。黑格尔将国家宗教化和神化、抽象为天国一样的存在,国家的基础是表现为普遍意志的绝对理性,只有将国家普遍化的彻底实现就能解决资本主义社会当时所存在的矛盾。杨学功曾提出一个政治国家回归的观点认为,民主制是普遍与特殊真正实现统一的必要前提,也是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实现同一的必要条件。黑格尔的政治国家共同体具有天然合理性,在国家中,人的活动受个人意志的命令的驱动,人们不会接受违背他们利益、目的和意图的君主统治。人们的理性维护着国家秩序,人的政治关系成为社会的主导关系,其他关系沦为附庸品。在这一过程中,黑格尔显然忽视了当时的社会现实,权力所有者利用这种所谓先天的、自然的、绝对的国家权力谋取自身利益,无法实现国家的普遍利益。国家是最高普遍利益的主观存在,而不是现实意义中的实体存在;个体是被国家统治的对象,人在国家中的基础性地位和作用为这种国家主体化以及政治异化所遮蔽。消除这种政治异化的途径不是消除社会等级制度,而是建立人民自己的国家。
在黑格尔法哲学思想体系中,人类共同体是“世界精神”的外在体现,并且他试图从精神层面构建一种共同体秩序模式。然而在资本主义体制下,阶级之间利益冲突严重,群体普遍性得不到发展反而会倒退。因此,黑格尔企图在近代市民社会完成向国家的过渡显得格外荒诞。马克思在批判黑格尔这种国家共同体构建的同时,传达了关于真正共同体的发展趋势。马克思在人与国家的关系论述中明确指出,国家应是符合人性的国家,必须以人的目光来看待国家,从理性和经验中去发现国家的规律。“不应该把国家建立在宗教的基础上,而应建立在自由理性的基础上”。
国家是发展为有机统一体的社会形式,3个人只有在国家中才能实现普遍自由。所谓真正的民主是在国家的每个环节都是“整体人民的环节”。马克思从现实的人、处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人出发,这里的人民指向的是一个个社会中,处在普遍社会关系中的个人所组成,这些个体之间有着共同的利益和共同的利益诉求。只有当这些个体的个人生活与整体人民的生活达到同一,个人的目的和整体的目的达到了统一,个人的利益和全体人民的利益达到一致,人的自然本能就会向道德趋近,个人才能实现意志自由和政治自由。在批判中,马克思认为政治制度是属人于人民整体的一种存在方式,国家制度本身是人民基于社会公共意志所建立起的自我规定。马克思认为国家体现的是人民精神和人民意志,马克思的基本的思想原则是国家的人民主体性。
人民就应该享有国家主权,民主制就是人民的创造和人民的享有内在统一的制度,是体现人民自由意志的人民主权的国家。民主制是由人民立法保障的,而不是王权。法律作为国家的上层建筑,它来自人民,属于人民,应该体现人民的意志,服务于人民的需要,人民应该自主对法律做出规定,法律属于全体人民。人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制定法律、遵守法律和践行法律,这是人民自由的体现。人民的自由不仅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还有参与国家政治。人民是国家的主体,人民制定国家政治制度。人民依据共同意志形成某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性的东西,作为社会共同体的规则。
显然,在资本主义社会,马克思关于人民主体的思想较难以得到实现。资本主义政治国家,代议制等级制度下,人民遭受着不平等的政治待遇。阶级上的不平等和政治地位上的不平等决定君主制国家乃至资本主义国家的国家制度不能代表全体人民,国家权力集中于少数人手中,法律为少数人提供便利。基于不平等社会地位以及差别性社会公约下组成的社会共同体难以长久的维持。马克思在批判中企图解决人如何实现自由这一难题。在解决这一难题过程中,现实的残酷让他对当时已存的国家及其政治制度失望。在这份失望中,他在之后的著作中不断寻找答案最终得出真正共同体的社会存在形态———共产主义。
个体和共同体的矛盾只有在真正的共同体里面得到解决,市民社会的过渡无法解决,黑格尔的理念国家缺乏现实可行性。同样马克思认为国家也不是真正的共同体。资本主义生产力下的国家是以共同的地域、历史文化、经济生活和心理素质所形成的现代国家,现代国家联结的是一定区域内的人,而不是全体人类。
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对黑格尔进行了法哲学思辨性、抽象性、神秘性的批判,这种批判集中于黑格尔对观念与现实、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确立了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思想。同样,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时期,马克思开始从国家转向市民社会,由对国家政治批判转向政治经济学批判。在这一思想的转变时期,马克思基于市民社会的思考衍生出对资本主义阶级的反思,意识到近代市民社会必将被否弃的发展趋势。这为马克思后来提出共产主义,自由人联合共同体提供了现实和理论方面的支持,为揭示真正的共同体打下了基础。从人的角度来看,现实的个人是一切共同体的出发点与归宿,但个人的有限性以及社会联系的普遍性决定了他必然要生存于一定的共同体之中。在个体与共同体的相互关系中,社会共同体也在不断发展,只有在真正的共同体中才能彻底的解放,获得真正的自由,也只有在真正的共同体中,个体与共同体才能实现了真正的和解和统一。
现实的个人是在社会中行动的人,是具有社会特质的人,而社会组织、国家等则是现实的个人社会生活内容的表现形式,只有建立保障人民主体性的国家制度,才能维护人民的共同利益。马克思突破了原子式个体和国家伦理实体两极对立的政治哲学研究方式,从现实的、具有社会性的个人出发,提出了人民主体性的国家建构思想。只有坚持社会诸个体的特殊性和普遍性相结合,才能实现人类的解放,切实解决市民社会和国家分离、社会诸个体“公民”身份和“市民”身份割裂的问题。
所谓真正的共同体,是个体与共同体相统一的社会范式,国家伦理实体是以人民为基础构建的,是社会诸个体共同利益的表达,体现的是人民的整体性。
但是《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书中,仍有许多争议:马克思提出的人民民主的民主制是否指向当时资本主义民主制,抑或是马克思是否从现实的角度给予“人民民主”理论以实践支撑。在本书中,马克思“人民民主”的指向是人本质的回归———“公民”与“私人”的统一;在国家层面指向的是,作为普遍阶级的无产者联合起来所形成的无产阶级基于多数人的共同利益所结合起来的强有力的联合体。真正的共同体是基于社会诸个体自身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实现个人与社会相统一的自由人联合体。在这一时期,马克思虽然没有彻底摆脱以往哲学的影响(诸如费尔巴哈人本主义、黑格尔神秘主义色彩等等),但是他的共同体逻辑已然在对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的批判中呈现出来。
关于马克思的思想转向,学术界众说纷纭。但毋庸置疑的是,人的自由实现和人类社会的解放是马克思终身追求的课题。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德意志意识形态》《共产党宣言》《资本论》等著作中进一步对“真正的共同体”进行深刻而详细的论证。马克思早期关于构建人民主体性共同体的思想,对于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伟大实践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