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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城市建设商会 - 《城建之家》

甘肃省城市建设商会

2023-09-01     浏览(27)     (0)


商业承兑汇票在房地产、建筑工程领域应用广泛,特别是在“三道红线”的大背景下,商票的流通为交易和融资带来了便利。近年来,恒大集团因高负债和多元化扩张而陷入了严重的债务危机,加上房地产行业不振、资金断链,恒大等房企商票到期无法兑付的现象愈演愈烈,由此而引发的票据纠纷比比皆是,大量施工企业及供应商都面临着商票逾期兑付的危机。因此,了解和熟悉票据相关知识尤为必要。本文主要谈谈持票人行使票据追索权的要件。

一、在追索时效内行使票据追索权

业界所谓的“商票”一般是特指商业承兑汇票。商票到期未获兑付的,持票人可以行使票据追索权。根据《票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汇票到期日起两年。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追索权利时效,自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再追索权利时效,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持票人行使票据追索权,应在法律规定的追索时效内行使,否则将无法行使完整的票据权利。

二、行使追索权须先行使付款请求权

持票人享有的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请求按票据上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对于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以及其他债务人)可以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费用的权利。根据票据法相关规定,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的第一顺序权利,追索权是第二顺序权利。持票人只有行使了付款请求权后未获兑付,才能再行使追索权。

三、按期提示承兑和提示付款才能向所有前手行使追索权

商票的持票人可以行使票据追索权的对象为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仍可向前手再追索。

为确保享有完整的票据权利,不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应按时提示承兑和提示付款。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见票后定日付款的商业承兑汇票,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期限为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提示付款的期限为自汇票到期日起十日内。若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持票人将丧失对部分前手的票据追索权。因此,密切关注商票提示承兑和提示付款的期限,对于持票人来说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