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依法查明违法事实,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该案被告C市高新区交通运输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未依法查明CET公司从事案涉危险货物卸船作业是否取得违法所得,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该处罚决定依法被撤销。
一、基本案情
原告(二审上诉人):C市CET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ET公司)
被告(二审被上诉人):C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高新区交通局)2019年6月30日上午8时许,根据C市某派出所接到的举报信息,C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水上执法大队一中队(以下简称水上执法一中队)赴现场执法,并制作了现场执法视听资料。2019年7月3日,C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交通执法支队)对涉事船只所CET公司以船只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为由,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以船只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报告手续为由,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CET公司全部缴纳罚款完毕。2019年7月3日,被告立案受理。7月4日,被告对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进行询问,经调查及集体讨论后,7月22日,向原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其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原告于2019年7月24日提交了申辩异议书。被告经审查,于2019年8月20日对原告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案件经历一二审,现已审判终结。
二、一审情况
庭审中,原、被告围绕“被告是否具有对港口作业行政处罚的职能”“行政处罚调查程序的合法性”“涉事船只是否装卸的危险货物”“是否存在‘一事二罚’及违法行为能否适用国际公约”等争议各执诉辩己见。
一审认定被告高新交通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四项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一审判决驳回原告CET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二审情况
CET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争议焦点:1.上诉人的码头是公司油库上下货物的自备码头,并不通过向第三方提供港口服务来谋取利益,是否属于从事港口经营;2.高新交通局是否有法定行政处罚权。
二审法院判决:
(一)撤销C市一审法院(2020)苏0411行初32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C市高新交通运输局2019年8月20日高新住港罚字[2019]490101第002号行政处罚决定。
四、思考与分析
本案的典型性在于二审判决提到的“查清违法所得”内容,被告(被上诉人)新北住建局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均依法定程序进行,但在适用《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时,出现疏漏,未查明当事人违法所得,进而导致二审败诉,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这提示我们,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必须仔细研读相关法律法规,尤其要关注细节,保证案件的实体和程序均具合法性。
(一)基本概念
我国现行行政立法中,存在大量以违法所得为基数的没收违法所得或罚款的规定。在2021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颁行前,理论界和执法实践中,对违法所得的概念有诸多争议。2021年7月15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对违法所得进行了明确: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这无疑为执法机构依法依规执法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执法难点
虽然何为“违法所得”法已明确,但执法实践中,涉及“违法所得”的难点远不止这一个。一般存在争议的地方还有:一是如何计算违法所得问题;二是违法所得具体如何查清问题。
在执法实践中,如何查清当事人违法所得,具体可以通过什么方式进行,法律法规暂未有明确规定,执法人员只能在法定范围内摸索前行。但无论如何,执法中必须主动作为,主动询问嫌疑人从涉嫌违法行为开始至被查处期间违法所得情况,即使当事人不配合,只要我们主动作为了,也可免责,避免败诉风险。
(三)执法启示
交通运输执法实践中,针对“查清违法所得”我们应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1.在查明违法所得问题上必须“主动作为”。在做《询问笔录》等时,主动询问当事人是否有违法所得,让其提供相关证据,并如实记录在询问笔录中。
2.作出“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只能适用普通程序,不能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只有同时符合两个条件才能“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即适用简易程序。这两个条件分别是:①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②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不在其列,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3.依法保障当事人知情权、申请回避权、陈述申辩权。
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必须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在充分保障当事人权利基础上,充分了解案件信息,为作出合法合理判断打好基础。
综上,在交通运输执法实践中,查清当事人违法所得问题上,执法人员只有主动作为,才能最大限度的做到尽职免责。
(律师 赵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