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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大学 - 《聊城大学报》

心理契约:构建和谐思想政治工作的新视角□思政与马克思主义学院宋义明

2011-01-25     浏览(286)     (0)
  和谐是当前突出的社会主题,这表明在当前及今后很长一段时间里,构建和谐社会仍然是我们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在构建和谐社会中,使用传统的管理方法未尝不可,但若要真正实现以人为本,充分调动全国人民的积极性,全面推进各项事业再上新台阶,我们则须从新的视角出发,用心理契约来思考和谐思想政治工作的构建。
  一、心理契约理论概述
  心理契约的研究最早可以追溯到C·阿奇利斯,他在《理解组织行为》一书中探讨了下属与主管之间一种隐性及非正式的理解与默契关系,并用“心理工作契约”来描述这种关系,但却未对该术语加以界定。组织行为学家施恩则在其《组织心理学》中将心理契约定义为“每一组织成员与其组织之间每时每刻都存在的一组不成文的期望”,在他看来,组织与个体员工的连结,组织与个体之间的相互期望,远多于在经济和物质上的需求。这些无形的、表现为心理情感需求的期望,对组织及其成员而言才是最重要和最有意义的,它们构成了人们心理契约与认同的基本内容。也就是说,组织成员是抱着一定的期望加入组织的,希望借助于组织来满足自己物质的和精神的多层次需要;同样,组织对其成员也是有一定预期的,力图最好地利用组织的人力资源来实现目标。组织与员工之间这种交换关系和相互间的责任,在实际工作中是很难界定并且完整而清楚地体现在书面劳动契约中的。但是在每一个组织成员的内心深处,对自己该为组织付出什么、付出多少,组织应该给自己回报什么、回报多少等都有明确的认识。D·M·卢梭在《组织中心理的与隐含的契约》一文中提出,心理契约实质上是雇员个人以雇佣关系为背景,以许诺、信任和知觉为基础而形成的关于双方责任的各种信念。赫芮特等人则把心理契约定位在个体和组织两个层次上,并认为心理契约是雇佣关系中双方即组织和个人,在雇佣关系中彼此对对方应提供的各种责任的知觉,这种知觉或来自对正式协议的感知,或隐藏于各种期望之中。这种观点比较得到人们的认同。从心理契约概念的发展来看,它本属社会心理学范畴,但却被组织行为学者借用来研究组织中复杂而微妙的人际关系,特别是组织与员工之间的关系。并且基于心理契约对人与人、人与社会关系的影响,它正逐渐被看作是解决组织与员工之间矛盾和冲突,协调人与人、人与社会关系的一个行之有效的工具。
  二、构建和谐思想政治工作需要心理契约的因素
  在简要了解了心理契约的理论之后,我们可以发现,心理契约可以而且也应该应用于我们现在正在进行的和谐思想政治工作的建设中。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在贯彻该理论的基本原则下,需要把心理契约的应用提高到一个更高的层次。组织中的心理契约是联系员工与组织的纽带,是影响员工行为和态度的重要因素。在社会中,心理契约是政府等机构和人民大众的纽带,既是大众心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政府等机构管理的指向对象。心理契约与政府对人发展的引导维持动态平衡的关系对构建和谐社会十分重要。当维持平衡时,人民就会有较高的满意度,就会全力支持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发挥较高的能动性和积极性。
  (二)保持人民和政府等机构的良好信赖关系,实现永久和谐发展需要用心理契约来指导。社会的发展有时会与个人的利益发生矛盾,但更重要的是存在一种利益共生关系。心理契约的良好实现,是基于双方的信任与忠诚的,它反过来又会促进心理契约向更高的平衡水平发展,这就进入了良性循环,实现永久稳定和谐发展。
  (三)留住顶尖人才,吸引优秀人才为本国的发展效力需要心理契约来管理。随着全球化和交通工具的飞速发展,人员流动已变得空前方便,要想吸引更多的高精尖人才,留住已有的人才就必须用心理契约的基本原理对其进行管理,帮助他们实现在心理契约中产生的期望,这才是长久之计。
  三、如何用心理契约促进和谐思想政治工作的构建
  从观念上看———心理契约是进行无创伤管理的良药。在生产力中,人是最活跃的因素,是一个社会得以存在和发展的第一决定因素。社会的发展、生产力的进步,归根到底都是为了满足人的需求,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因此要用心理契约来构建和谐思想政治工作就必须从观念上树立平等的思维:人人平等,人与机构平等。平等、守信是和谐社会与契约精神共遵的理念,以此保证起点平等和过程平等。对中国这样有着“身份社会和伦理法律”传统的国家来说,社会和谐事实上意味着社会关系和生活方式的改变,意味着要建立起平等、和谐的新型人际关系。就人和政府的和谐而言,契约精神所蕴含的平等契约理念,有助于将传统的“权力—服从”理念转化为“权力—合作”理念,提高人们的公民意识、权利意识、自由意识和责任意识,从而防止“权利市场化”等权力失约行为,为实现社会和谐创造条件。而传统的管理忽视了被管理者的心理感受,这是一种单向的管理,是一种不平等的管理,是一种有创伤的管理;心理契约有一个特点就是平等和双向性,它重视契约构建中的平等关系,再加上心理契约本身就是契约双方彼此的权利和责任的期望,如果主观上双方的地位不平等,一方无视对方的期望,那么势必引起另一方做出相应的举动,造成不和谐。个体与政府机构相比,个体永远处于弱势地位,这就需要政府等机构首先提供一个很好的平台或展现一种姿态,这样才能使个体不遗余力地为社会的建设贡献力量,而心理契约就是这样的一个平台。
  从制度上看———健全的制度是用心理契约构建和谐思想政治工作的保障。政府等机构的一言一行或颁布的法令实际上都是在给大众传达一个讯息:这是政府对你们的承诺。于是人民对政府等机构就会形成一种期望,当大众发现这种承诺没有兑现,那么这个心理契约就被破坏了。如果政府等机构有一种有效的疏导机制,那么仍然会把大众引向积极的方向。否则,大众就会产生不满和怀疑,甚至会是不理性的行为,这将给社会发展带来不和谐的音符。因此,我们要做到,发展性政策的宣传要实事求是,惩罚制度的实施要公开公正,行政性政策要透明。
  从管理方式上看———有效沟通是用心理契约构建和谐思想政治工作的关键。在构建和谐思想政治工作的过程中,我们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情况,再加上心理契约有主观性和动态性的特点,心理契约偶然的违背是正常的。但是这种违背只有到一定程度时才会被当事人察觉到,这时个体会将不满归因于不同的因素上,这就要看领导者的沟通工作是否到位了。如果个体认为心理契约的违背是由主观因素造成的,而领导者又漠然处之,那会加深个体的这种感受,使其产生不满情绪,并将这种不满归因于政府等机构没有实现当初的承诺。如果政府以诚相待,进行有效沟通,大众不仅会容忍这种偏差,还会更加努力工作,维持良好的心理契约,从而继续保持高昂的斗志,继续为构建和谐社会而努力奋斗。
  事实上,和谐与心理契约具有某种相同性,两者皆立足于人际之间利利相生的合意。社会的和谐要求和而不同,利利相生,这就要求人们相互包容、相互妥协,而心理契约正是契约双方对彼此权利和责任的期望,是人们在相互包容和妥协的基础上利利相生、共存共荣的表现。因此,如果不拘泥于契约形式,可以说社会和谐的理想状态,就是一部人际和谐、家国同构、天人和一的良好社会契约。
  总之,和谐思想政治工作需要契约精神,呼唤我们用契约精神所蕴含的平等理念、法律精神和信用机制,塑造人与人、人与政府的关系。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实现“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本文获山东省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优秀成果二等奖,有删节。)